法治的本质是实现正义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内容是:一要建立起人与人之间互相尊重、互相信任的社会关系;二要全体人民各尽所能、各得其所、和谐相处;三要和谐兴国、和谐创业、和谐安邦。
  和谐社会的六大标准
  根据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和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经验,根据新世纪新阶段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要求和我国社会出现的新趋势新特点,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民主法治,就是社会主义民主得到充分发扬,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切实落实,各方面积极因素得到广泛调动;
  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
  诚信友爱,就是全社会互帮互助、诚实守信,全体人民平等友爱、融洽相处;
  充满活力,就是能够使一切有利于社会进步的创造愿望得到尊重,创造活动得到支持,创造才能得到发挥,创造成果得到肯定;
  安定有序,就是社会组织机制健全,社会管理完善,社会秩序良好,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社会保持安定团结;
  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就是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
  这些基本特征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需要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全面把握和体现。
  建设和谐社会的背景
  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的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任务的确定,意味着中国的改革开放进入到第二个阶段。
  改革开放初期,我们主要是要解决社会缺乏活力和效率的问题,因此要鼓励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加快发展;今天我们所面对的是过去所不曾有的在城乡、地区和不同社会阶层之间的很大的利益差别,强调公平公正、共同富裕,越来越成为社会的共识。
  改革开放初期,我们更多地注重经济总量指标的增长;而在今天,由于社会发展跟不上经济发展的步伐、经济和社会之间发展不协调的问题比较突出,我们愈来愈需要追求的是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发展。
  改革开放初期,我们是循序渐进地对外开放,而且开放主要是在经济领域;而在今天,经济全球化的影响波及中国社会的所有领域,尤其值得注意的是,目前中国的价值观差异明显增加,社会需要新的社会价值整合。
  改革开放初期,我们比较侧重于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注意发挥市场的作用;而在今天,我们愈来愈迫切地需要处理好政府、市场、社会三者之间的关系。这些都说明,中国已经进入了一个改革和发展的新时期。
  我们所面临的一些主要问题
  总体上说,我们当前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主要矛盾依然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的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力之间的矛盾。不过,这个社会主要矛盾,在当前的关键发展阶段,又有一些特殊的表现。
  城乡结构的和谐问题
  在人均GDP达到1000美元以后,中国的城乡差距还这么大,这是中国的特殊国情。横向比,2003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8472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622元,两者比例3.2∶1,加上各种福利差距,基本上是6∶1的关系。
  纵向比,2003年农村居民的人均纯收入是2622元,而1983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2337元,两者平均相差在20年以上。而且,这种差距还在继续扩大,2001~2004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年均增长9.4%,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年均增长不到5%。
  虽然改革开放27年来,中国减贫工作取得巨大成就,贫困人口从2.5亿减到2160万,贫困发生率从30%降至3%。可是我们应该看到,2003年我们有1460万贫困人口脱贫,却又有1540万人返贫,在这近20年扶贫开发进程中还是第一次。
  目前,农村的贫困问题依然困扰着我们,城市和乡村的生活环境依然差距太大。按照国际贫困标准,也就是大体相当于农民年人均纯收入不低于900元人民币的水平,目前中国还有59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农村还有1亿左右贫困人口,这也是中国的特殊国情。
  区域发展结构的和谐问题
  中国区域之间的发展和收入差距过大,也是一种特殊国情。1980年东部地区人均GDP分别相当于中部和西部地区的1.53倍和1.8倍,1990年则扩大到1.62倍和1.9倍,2002年差距进一步扩大到2.08倍和2.63倍。目前这种差距的扩大还在继续。
  较发达地区的收入增长水平仍快于欠发达地区。据国家统计局测算,2004年中、西部地区农村全面小康实现程度比东部地区分别低22个百分点和45.6个百分点,西部农村小康建设分别比东部和中部地区至少落后10年和5年。
  即便是公务员的工资,目前不同的地区、不同的单位之间,同一级别的人员收入差异也很大。
  社会阶层结构的和谐问题
  中国在人均GDP达到1000美元以后,贫富差距继续加剧扩大,不同社会阶层之间的利益摩擦和冲突增多,有的还比较激烈。
  中国目前的基尼系数为0.45。国际上通常认为,当基尼系数处于0.3~0.4时表示收入分配比较合理,0.4~0.5表示收入差距过大,超过0.5则意味着出现了两极分化。对于我们来说,现在最重要的是造成这种差距的原因,有些是既不合理也不合法的,收入分配的关系没有理顺,所以人民群众的意见比较大。
  另外就是通过再分配来调整收入差距的力度还很不够。比如英国在1994~1995财政年度,初始收入分配中,20%高收入家庭与20%低收入家庭的平均收入相比,两者相差19.8倍,但经过货币和实物福利以及收入和消费税的调节之后,最终收入分配的差距缩小到3.7倍。
  在中国,2004年的个人所得税收入为1700亿元,其中65%来源于约为3亿人的工薪阶层,而占总收入一半以上的高收入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仅占国家个税收入的20%。
  劳资矛盾是所有制结构发生变化以后出现的新问题,主要表现是企业劳动争议和集体争议事件逐年增加:一是国有企业转制中的矛盾突出;二是中小型私有企业、港台企业和外资企业劳动争议案件居高不下;三是侵犯农民工合法劳动权益的现象仍然比较普遍;四是被征地的农民在就业安置后,企业违反协议进行辞退的问题比较突出。
  就业与老龄化的矛盾
  2004年末我国城镇登记失业率为4.2%,但如果考虑到各种隐性失业在内,我国的实际失业率可能在8~17%之间。解决就业问题与解决老龄化问题形成了一对矛盾。
  解决就业问题需要严格执行退休年龄,以便把岗位腾出来给年轻人。但解决人口老龄化问题,解决养老金压力过大的问题,又需要延长退休年龄。随着人们预期寿命的延长,60岁以上的老人有很多还精力旺盛,他们希望继续从事一些工作和活动,一方面是因为退休金所依据的档案工资与实际工资差距较大,另一方面也因为退休后的寂寞和孤独。
  与一些国家人口先富裕后老化的规律不同,中国人口是还没有富裕起来就过早老龄化,养老的负担比较重。
  我国目前60岁以上老年人有1.3亿,约占总人口的10.2%,今后一个时期,我国老年人口还将以较快速度增长,到2015年60岁以上人口将超过2亿,约占总人口的14%。
  35年前,中国儿童对老人的比例是6∶1,但今后再过35年,这个比例会扭转为1∶2。而家庭规模的普遍缩小又对中国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构成威胁,目前老年人通常平均有4到5个孩子分担赡养,但家庭孩子的减少会很快改变这一切,若干年后就会出现平均3到2个孩子分担赡养老人的情况,独生子女家庭会出现一对夫妇照料4个老人的情况。
  发达国家进入老龄化社会时,人均收入平均为4000美元,很多已经达到1万美元,即使是发展中国家如乌拉圭、阿根廷也为2000美元左右,而中国目前人均GDP才1000多美元。人口老化而又没有进入富裕社会,会引发更多的社会矛盾,对社会经济发展及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提出诸多挑战。
  和谐社会是法治社会
  另外,中国的快速发展还受到资源状况、能源供给和环境承受能力的严厉约束。
  如何解决上述这些问题呢?这就需要建立起国家和政府的社会宏观调控机制,需要在全面协调发展的基础上,通过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和依法办事等途经和方式来实现。
  为什么我们说和谐社会是法治社会?因为:
  (一) 法治社会是民主的社会——人民当家作主,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民主是法治的前提,法治是民主的保障。和谐社会,就是要尊重人民群众的创造精神,让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得到充分发挥,使各种积极因素得到充分调动;就是要有效解决各种社会矛盾和纠纷,确保社会的稳定团结;就是要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不断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就是要以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正确反映和兼顾各个方面群众的利益。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在本质上是民主社会。
  (二)法治社会是公正的社会——公正是法治追求的价值目标。在西方,法律是以天平、正义女神来表示的。我在国外看到过正义女神的雕塑:左手握着正义之剑,但却没有右臂。问过之后才知道,女神没有右臂是因为要防止另一只手受贿,以保证她真正为正义献身。
  亚里士多德说,法治的本质是实现正义。如何通过法治实现正义?一是通过立法合理分配权利(利益)和义务、权力和责任,实现分配正义;二是通过法律的执行,来实现立法分配的正义;三是通过司法对偏离法治方向的行为进行矫治、纠偏,实现校正的正义和对权利的救济。
  (三) 法治社会是有序的社会——法律是社会关系的调整器,也是社会利益的分配器。法律调整国家与社会、政府与个人、个人之间、单位与个人、民族之间、党派社团之间、公权、私权与社会权之间等的社会关系,从而实现社会关系的和谐、社会利益的合理、社会秩序的公正。
  (四) 法治社会是诚信的社会——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要讲诚实信用原则,每一个人在与他人进行交易过程中,恪守自己的承诺,认真履行自己的义务。诚信既是法治社会的基础,也是和谐社会的重要特征。没有诚信的个人是小人,没有诚信的民族是没有希望的民族,没有诚信的社会是动荡紊乱的社会。
  (五) 法治社会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社会——“享有充分的人权,是长期以来人类追求的理想。”依法治国的基本目的,不是为了整治老百姓,实现对人民的统治,而是为了充分保障每个人的权利与基本自由的实现。人民的权利得到充分实现,人人安居乐业,社会和谐稳定才有坚实的基础和保障。
  当然,法治基础上的和谐社会不是“乌托邦”、不是“世外桃源”。它具有以下特点:1.民主法治的和谐社会同样会有矛盾和纠纷,但有预防和解决矛盾和纠纷的机制;2.民主法治的和谐社会同样会有不平等、不公正的现象,但必须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可以通过法治实现公平和公正;3.民主法治的和谐社会同样会存在无序状态,但有恢复秩序、保持秩序的机制;4.民主法治的和谐社会同样会存在不和谐,但总体上、制度上、行为规范上应当是和谐的;5.法治这种治国方式会出错,但不会出大错,并且有制度化的纠错和补救机制。
  依法治国是历史的必然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们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方面一直实行“十六字方针”: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到20世纪90年代中期提出了依法治国方略,有其必然性。
  随着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变,经济的发展需要完善和发展“十六字方针”。学界于小平南巡讲话以后提出了“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的概念,但是这个概念固有的两个局限,使之不足以回应现实市场经济建立和发展提出的要求。依法治国的命题是对“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概念的超越和发展,它蕴含着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和理性文化(法治文化)这三大基本要素,因此,只有依法治国才能真正适应建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已经制定了大量法律法规,已初步形成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框架,但我们法律的实施、执行状况并不尽如人意。
  据一项对5000多人的网上调查统计,在现行法律体系中,执行得很好和比较好的只有5%,执行得很差和较差的占80%以上。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我们缺乏民主法治文化的传统。例如,西方人解决矛盾纠纷的思维大致是按照“法、理、情”的顺序进行:遇到纠纷,首先在法律上分清合法与非法,责任、义务和权利,其次是论理,讲清是非曲直,最后才会讲情有可原、法外施恩。
  而传统的中国社会通常是按照“情、理、法”的顺序来对待矛盾纠纷的。比如开车违章,司机首先跟交警说好话,递烟求饶;如果交警不通融且处罚令违章司机不能接受,他就可能为自己找违章的理由,如雨天路滑、视线不清等等,与交警理论;如果理论仍不能解决问题,万不得已,忍无可忍的时候,才有可能诉诸法律来解决。
  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来看,依法治国也有必然性。
  用民主和法治的方式产生、确立和维护政治权威,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内在要求,是坚持和改善党的领导,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实现国家长治久安和社会和谐稳定的根本制度保障。
  需要解决的几个问题
  推进依法治国、建设和谐社会需要解决的几个问题:
  一,努力培养法律意识,强化法治观念,培育法治文化;
  二,树立宪法和法律之上的权威;
  三,积极稳妥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从制度上实现“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辩证统一”;
  四,保持法治的统一性,推进法治的整体改革;
  五,充分发挥法治的作用,进一步保证法律实施,提高法律实效;
  六,切实尊重和保障人权,有效监督制约公权力;
  七,坚持和实行依法执政,努力提高党的执政职能;
  八,构建和谐社会的法治基础(价值理念、规范体系、制度机制),通过法治实现社会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