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遗嘱继承中的应留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9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是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这一规定确立了我国遗产继承中的应留份制度。它是国家对遗嘱人行使遗嘱处分权的必要限制,有利于保护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法定继承人的利益。但是,由于继承法对应留份的规定比较原则,因而在实践中对如何确定遗嘱继承中的应留份出现一些争议。就这一问题我谈点粗浅的看法。
一、如何掌握应留份的条件:
从继承法的规定来看,享有应留份权利所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即:必须是法定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和无生活来源。在具体掌握这三个条件时,应当从以下几方面来把握:
1、享有应留份权利的继承人应有顺序上的限制。
在遗嘱继承中享有应留份权利的法定代表人包括遗嘱人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但并不是不分先后,都可同时取得这项权利。在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时,只有第一顺序继承人中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人享有此项权利。第二顺序继承人中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人无权要求遗嘱人为其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例如,某甲生前立有遗嘱,将其全部遗产的70%归妻子所有,30%归已成年有工作的独生子继承。某甲有个哥某乙,六十九岁,没有收入,靠其妻子、子女的收生活。某乙在某甲死后即提出要求继承某甲的遗产。其理由是,他是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某甲的遗嘱没有为他保留必要的份额,因此遗嘱部分无效。并提出,法律规定继承人只要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遗嘱即应当为他们保留必要的份额,而不论是第一顺序还是第二顺序。这种观点显然是错误的。法律只规定遗嘱人有权用遗嘱变更法定继承顺序,继承人无权变更继承顺序,在法定继承中,第二顺序继承人在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况下,不发生继承关系。在遗嘱继承中,第二顺序继承人在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况下,无论遗嘱如何处分遗产,都无权提出应留份主张。只有在遗嘱人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况下,第二顺序继承人中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者,才享有此项权利。
2、缺乏劳动能力应根据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认,并有时间上的限制。
缺乏劳动能力是指继承人未成年而尚不具备劳动能力,或虽已成年但因某种原因而丧失劳动能力。但怎样确认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应根据具体情况全面审查。(1)十六岁以上未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是否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如果是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应视为具备劳动能力,而不享有应留份的权利。(2)丧失劳动能力是因病还是因年老体弱。如果是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那么,是丧失部分劳动能力,还是严重丧失劳动能力;是丧失体力劳动能力,丧失脑力劳动能力。继承人虽已丧失一定劳动能力,不能从事重体力劳动,但仍可以从事轻体力劳动的人,不能认定为丧失劳动能力;如果虽丧失体力劳动能力,但根据其文化程序能够从事某项专业脑力劳动的人,不能认为丧失劳动能力。如,某男(高中毕业,具有会计专业知识)从外地病退回济,不久就在某单位从事会计工作。之后,又调至另一单位从事会计工作,后以单位离家太远、两脚有病行走不便为由,辞去工作。对此,不能认定为丧失劳动能力。(3)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只能以立遗嘱人死亡时继承人的具体情况而定,不能以遗嘱人立遗嘱时或死亡后遗产分割时继承人的具体情况来确定。立遗嘱时,某个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而立遗嘱人死亡时,该继承人已具备或恢复劳动能力,则不能再认为其缺乏劳动能力。但如果立遗嘱时继承人具备劳动能力,而立遗嘱人死亡时丧失了劳动能力,则应认定为丧失劳动能力。
3、没有生活来源应以继承人本人是否具有正常的经济收入为限。
没有生活来源是继承人本人不具有能够维持自己最低生活的独立的经济收入。在确认继承人有无生活来源时,应把握:(1)没有生活来源只能以继承人本人有无经济收入为限。该继承人虽有亲属抚养,但本人没有独立的经济收入,应视为无生活来源。(2)如果继承人虽有经济收入,但不足以维持其自身的最低物质生活水平的,也应视为无生活来源。(3)继承人有无生活来源应以被继承人死亡时的实际情况确认。被继承人立遗嘱时继承人没有生活来源,而被继承人死亡之时继承人已有经济收入,则不能认定为没有生活来源;反之,被继承人立遗嘱时继承人有生活来源,而被继承人死亡时继承人失去生活来源的,则应认定为没有生活来源。
二、如何确认涉及应留份的遗嘱效力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凡没有为享有应留份权利的人保留必要遗产份额的遗嘱都是无效的。但是在实践中,遗嘱处分财产的方法、份额是多种多样的,有的遗嘱处分了全部遗产,有的处分子部分遗产,有的则予以写明。那么如何来确认这类遗嘱的效力呢?可从以下几方面确定其效力。
1、遗嘱处分了全部遗产并明确取消应留份的,该遗嘱无效。这类遗嘱明显违反了继承法的规定,享有应留份权利的继承人,有权请求依法取得必要的遗产份额。
2、遗嘱处分了全部遗产,未写明应留份,或虽写明应留份,但所留份额不足以维持应留份权利人最低的物质生活水平,应确认该遗嘱部份无效。应留份权利人有权要求遗嘱继承人留下必要的份额,然后由遗嘱继承人按遗嘱比例分割剩余遗产。
3、遗嘱处分了部分遗产,但未明确应留份的,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如果遗嘱外的遗产,按法定继承足以维持应留份权利人最低生活水平的,该遗嘱应视为有效;如果遗嘱外的遗产按法定继承或者全部由应留份权利人所得,仍不能维持其最低生活水平的,则应确认该遗嘱部分无效。
 
                  济南市公证处     钮立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