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继承人可以继承全部遗产么?

 

淄博市鲁中公证处    陈双双 
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王某与刘某系原配夫妻关系,在王某名下位于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XXX位置的房产系王某与刘某的夫妻共同财产。王某于2006年7月8日因病死亡,刘某于2002年2月5日因病先于王某死亡。王某与刘某二人一生共有子女四人,即长子王甲、次子王乙、三子王丙、女儿王丁,别无其他子女。王甲于2003年12月11日因交通事故死亡,王甲与孙某系原配夫妻关系,二人共有子女一人王小甲,别无其他子女。另,王某与刘某的父母亲均先于其本人死亡,王某在其配偶刘某死亡后一直未再婚。另,王某、刘某、王甲三人均无遗嘱以及遗赠扶养协议。
2010年8月24日上午,王小甲与其母亲孙某以及王乙、王丙共四人来到本处要求申办房产继承公证。孙某、王乙、王丙均表示放弃继承上述遗产,王丁由于出嫁到外地,不方面到本处亲自办理上述公证,特从其户籍地公证处办理了放弃继承声明书公证,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上述被继承人的遗产由王小甲一人继承。
 
办证方法
上述案例看似简单,却同时涉及到了“转继承”以及“代位继承”两个较复杂的法律关系,公证员受理该公证申请后,首先按照《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以及《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提交的下列证明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1、派出所出具的王某以及刘某的死亡注销证明;2、医院出具的王甲的死亡诊断证明;3、王某的生前所在单位出具的王某的亲属关系证明;4、刘某生前所住居委会出具的刘某的亲属关系证明;5、王某、刘某的父母亲死亡证明;6、淄博市张店区民政局出具的王某在其配偶刘某死亡后一直未再婚的证明;7、王小甲生前所在单位出具的王小甲的亲属关系证明;8、王小甲以及其配偶孙某的结婚证、独生子女优待证;9、王丁的放弃继承声明书公证书;10、王乙、王丙、孙某的放弃继承声明书;11、当事人提供的房权证、土地证原件以及房管部门出具的该房产原始档案材料。其中,公证员为慎重起见,重点核查了以下内容:被继承人的死亡以及其子女人数的情况,有无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即有无遗漏继承人的情况;被继承人父母的死亡情况;被继承人王某与刘某之间有无夫妻财产协议、有无遗嘱、遗赠扶养协议等;被继承人王某在其配偶刘某死亡后有无再婚情况;被继承人长子王甲的死亡、婚姻及子女的情况等等。
从以上材料可以得知,上述房产属于王某和刘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根据继承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上述房产在被继承人刘某死亡时分割为两半,其中50%产权属于被继承人刘某的遗产,而另一半(50%产权)属于王某的个人财产。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从本案来说,刘某在2002年死亡时其遗产(上述房产的50%产权)便开始发生继承,刘某生前未立遗嘱以及遗赠扶养协议。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刘某的上述房产遗产应由其配偶王某、长子王甲、次子王乙、三子王丙、女儿王丁、其父亲、其母亲共同继承,因其父母均早于其本人死亡,故其遗产应由其配偶王某、长子王甲、次子王乙、三子王丙、女儿王丁共同继承。现其次子王乙、三子王丙、女儿王丁均表示放弃继承上述遗产,故被继承人刘某的上述房产遗产应由其配偶王某和其长子王甲二人共同继承,两人各占该遗产份额的50%产权,即王某占有房产的25%份额,王甲占有房产的25%份额。
因被继承人刘某的长子王甲于2003年12月11日因交通事故晚于其死亡,王甲生前未有遗嘱及遗赠扶养协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2条的规定,王甲应继承的上述遗产份额(即上述房产的25%份额)应转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即发生了转继承。因王甲与孙某系夫妻关系,生前仅有一子即王小甲,别无其他子女。王甲的父亲是王某,母亲是刘某,故王甲应继承的上述遗产份额应转由其配偶孙某、儿子王小甲、父亲王某、母亲刘某共同继承。现孙某表示放弃继承上述遗产,刘某早于王甲死亡,即王甲应继承的上述遗产份额应转由其儿子王小甲、父亲王某二人共同继承,两人各占该遗产份额的50%,即王某占有房产的12.5%份额,王小甲占有房产的12.5%份额。
2006年7月8日王某因病死亡,根据物权法以及继承法的相关规定,上述房产中本属于其本人的50%产权以及其应继承其配偶刘某的上述遗产份额(占房产的25%产权)和应继承其长子王甲的上述遗产份额(占房产的12.5%产权)共占上述房产的87.5%产权均成为王某的遗产。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王某的遗产应由其配偶刘某、长子王甲、次子王乙、三子王丙、女儿王丁、其父亲、其母亲共有继承。因其配偶刘某、父亲、母亲均早于其本人死亡,其次子王乙、三子王丙、女儿王丁均表示放弃继承上述遗产,故王某的上述遗产(即上述房产的87.5%产权)应由其长子王甲一人继承。由于其长子王甲于2003年先于其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王甲应继承的上述遗产份额应由其子女代位继承。因王甲生前仅有一子即王小甲,故王甲应继承的上述遗产份额应由其儿子王小甲一人代位继承,亦王某的上述遗产应由王小甲一人继承。
综上所述,上述房产遗产应由王小甲一人继承。
根据上述案例,我们可以清晰的看到并得出一个结论就是:在其他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情况下,代位继承人是可以继承全部遗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