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微之处发现问题 审慎处理

 被继承人张小甲于2012年在济南市因病死亡,留有七十余万元理财基金,其生前无遗嘱,亦无遗赠扶养协议。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其父张甲、其母张乙、其夫李甲、其子李乙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均享有对该项遗产的继承权。现其夫李甲向我处提出继承该项遗产的申请,其父母及儿子均表示放弃对该项遗产的继承权。

申请人向我处提交了如下材料:张小甲的死亡证明、理财基金的所有权证明、身份证、户口簿、李甲单位出具的证明(证明张小甲是其原配妻子,两人育有一子,李乙;李甲岳父为张甲,岳母为张乙)。既有被继承人死亡且留有遗产的事实,又有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此案例看起来是一起普通的继承公证。但是,审查材料的过程中,一个细节引起了公证员的注意:被继承人的母亲张乙(一九四五年出生)现在农村务农,而其户口簿记载其学历为大学本科,如果是六七十年代的大学生,现在农村务农的似乎不多见。这个细节虽不能直接说明什么问题,却引起了公证员的警惕。继续审查材料,公证员发现:张甲、张乙的出生地和籍贯均在山东某县,而张小甲的出生地和籍贯却在黑龙江某县。在我国,公民的籍贯一般随其父,这让公证员不禁在心里打了个问号:莫非张小甲的亲生父母并非张甲、张乙,而是另有其人?

带着疑问,公证员要求当事人补充能证明张小甲与张甲、张乙之间的亲属关系的相关材料。后来,当事人向公证员补充了张小甲的《干部履历表》(1999年制),可是这不仅没有解决公证员的疑问,反而加重了公证员疑惑,因为这份《干部履历表》中并无其父母的信息。继承公证中,有充分的证据证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亲属关系是最基本也是至关重要的。为了核实张甲、张乙与张小甲之间的亲属关系,公证员亲自前往了被继承人生前的工作单位,在其单位调取了其档案信息——《山东省高/初中毕业生登记表》(19866月填写)《学校毕业生登记表》(1989519日填写)。根据两份档案的记载,被继承人父母的名字确实并非张甲、张乙。而且,被继承人一九八六年填写的《毕业生登记表》记载其父亲年龄为60岁、母亲61岁,而一九八六年时张甲仅45岁,张乙41岁。当事人提供的材料与公证员调查核实取得的材料明显不符,而当事人又不能补充有效的材料,因此,我处拒绝受理此项公证申请。

继承公证是公证机构重要的业务之一,因遗产标的额往往较大、涉及的利害关系人较多,继承公证也是公证机构面临风险最大的业务。此案例给我们公证人员一个启示:以细节为突破口,从多方面搜集证据,多进行证据之间的比对,避免仅凭单一证据即出具公证书,以免出现错证、假证,这样既维护了利害关系人的合法利益,也能维护公证机构的权威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