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司法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和《山东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收费依据:鲁发改成本〔2021〕829号
以下收费标准自2021年11月 1 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6年10月31日。(鲁价费发〔2017〕68号)文件公布的《山东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同时废止。
本公示牌由济南市物价局监制。
物价监督电话:济南市物价局:0531-66608881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
一、涉及人身权关系的协议 | 证明婚姻财产、抚养、赡养、法定监护、委托监护、协商监护、寄养、解除收养等与自然人人身权有关的协议按每件600元收取。 | ||
二、授权、声明、保证等单方法律行为 | 按每件500元收取; | ||
用于融资的声明和保证除外。 | |||
三、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 |
(一)自然人的出生、生存、死亡、身份、曾用名、住所地、学历、学位、成绩单、经历、职务、职称、资格、有无犯罪记录、婚姻状况、亲属关系、财产权、收入状况、纳税状况、选票、指纹、证书、执照、文本的副本、影印本、节本、译本与原本相符、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查无档案记载等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或者文书按每件150元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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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信、章程、决议、收入状况、纳税状况、证书、执照、文书签名等按每件500元收取。 | |||
(三)劳动(劳务)、出国留学协议按每件600元收取。 | |||
(四)证明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票据拒绝、收养关系、抚养事实、认领亲子等法律事实按每件1000元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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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遗 嘱 | 在公证机构办公场所内办理遗嘱公证的,每件2000元; |
以上费用包含录音、录像、拍照和刻录光盘的费用。 | |
在公证机构办公场所外办理遗嘱公证的,每件4000元。 | |||
遗赠扶养协议参照遗嘱标准执行。 | |||
五、房产类继承、遗赠、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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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房产价值计算 | 20万元(含)以下部分,收取比例为0.5%,不足500元的,按500元收取; | |
20万元至200万元(含)部分,收取比例为0.4%; | |||
200万元至300万元(含)部分,收取比例为0.3%; | |||
300万元以上部分,收取比例为0.2%。 | |||
按房产面积计算 | 房产面积100平方米(含)以下部分,按每平方米60元收取公证服务费;房产面积超过100平方米以上部分,按每平方米50元收取公证服务费。 | ||
注:单套居民房产收取的公证服务费原则上最高不超过10000元。房产价值1000万元以上的,在收取10000元公证服务费基础上,按照房产价值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加收1‰公证服务费。 公证机构办理房产的继承、遗赠、赠与公证,应当选择按房产价值或房产面积计算较低的作为计价标准。 | |||
六、非房产类继承、遗赠、赠与遗
| 10万元(含)以下部分,收取比例为1.2%,不足500元的,按500元收取; | ||
10万元至20万元(含)部分,收取1%; | |||
20万元至50万元(含)部分,收取0.75%; | |||
50万元至100万元(含)部分,收取0.5%; | |||
100万元至200万元(含)部分,收取0.45%; | |||
200万元至500万元(含)部分,收取0.4%; | |||
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部分,收取0.35%; | |||
1000万元以上部分,收取0.1%; | |||
注:同时申请办理房产类和非房产类继承、遗赠、赠与公证的分别计算收取。 | |||
七、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
| (一)合同标的额在50万元(含)以下的,收取比例为2‰,不足500元的,按500元收取;50万元至100万元(含)部分,收取比例为1.5‰;100万元至500万元(含)部分,收取比例为1‰;500万元至2000万元(含)部分,收取比例为0.5‰;2000万元至5000万元(含)部分,收取比例为0.3‰;5000万元以上部分,收取比例为0.1‰; | ||
(二)当事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按申请执行标的额的1.5‰收取,不足500元的,按500元收取。 | |||
八、现场监督 | 现场监督可以按照涉及财产数额收取费用,也可以计时收取。收费方式由双方协商。 | (1)按照涉及财产数额收费的,2000万元(含)以下部分,按1‰收取;2000万元以上部分,按0.5‰收取。 | |
(2)计时收费的,每小时1000元,不足1小时按照1小时计算。计费时间自公证人员进入现场开始工作计算。 | |||
九、保全证据
| (一)在公证机构办公场所内保全证据的,每件2000元;在公证机构办公场所外保全证据的,每件4000元。 |
保全证据的时间超过4小时的,按照第二件收费,超过8小时的,按照第三件收费,以此类推。保全证据公证的时间包括公证人员由公证机构到保全地点的在途时间。 | |
(二)保全邮寄送达证据的,按照上述标准减半收取。 | |||
十、副本费 | 每份20元;副本超过50页的,按照0.3元/页加收成本费用,副本费每份最高不超过200元。 | ||
十一、收费减免 | (一)重度残疾人、军烈属、享受低保待遇人员申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发改价格〔2021〕1081号文件规定的基本公证服务事项,公证服务费用减免比例不低于60%; | ||
(二)与领取抚恤金、工伤赔偿金、救济金、劳动保险金有关的公证事项,证明赡养、抚养、扶养协议的公证事项,公证服务费用减免比例不低于40%; | |||
(三)年龄超过80周岁的自然人首次申请办理遗嘱公证的,免收公证服务费; | |||
(四)办理不超过5000元的小额继承公证的,免收公证服务费; | |||
(五)其他应当减免的,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 |||
公证机构提供其他公证法律服务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公证机构在统筹服务成本、风险负担、当地经济发水平等因素基础上,与当事人协商确定收费标准。 |
公证服务收费标准 |
收费项目 |
代书普通文书(如委托书、声明书等) |
代书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书 |
出具法律意见书 |
代办认证费 |
代办登记费 |
代为核实取证 |
公证前的调解费 |
咨询费(遗嘱等) |
保管 |
资产管理与资产处置 |
担任遗嘱执行人 |
担任法律顾问费 |
尽职调查费(协助外地公证处调查) |
上门服务费(不包括遗嘱、现场监督、保全证据) |
本标准未规定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