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公证协会关于建立公证证明材料清单制度的通知

 
 
 
山东省公证协会文件
 
鲁公协〔2018〕29号
                                                
 
山东省公证协会关于建立
公证证明材料清单制度的通知
 
各市公证协会、各公证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公证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积极推动公证领域“放管服”改革,切实推进减证便民的工作,省公证协会组织专门力量,对需要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了全面系统梳理,共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可以通过当事人承诺或者信息共享核实解决的各类证明材料53 项,研究编制了全省办理各类公证事项所需的37类114 项证明材料清单表(试行),现印发并向社会公布,并就有关具体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立公证证明材料清单制度的重要意义
建立公证证明材料清单制度并向社会公布,最大限度减少公证办理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重复证明、无谓证明、过度证明,是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办事难、办事繁问题的重要举措,是公证工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具体体现。各市公证协会、各公证机构和广大公证人员要充分认识建立实施公证证明材料清单制度的重要意义,牢固树立执业为民理念,坚持“清单之外无证明”原则,把不该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坚决排除在清单之外,最大限度减轻当事人的证明负担,让人民群众在公证领域“放管服”改革和减证便民服务中有实实在在的获得感。
   二、严格按照公证证明材料清单办理公证事项
    《山东省公证证明材料清单表(试行)》是依据《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对申办公证事项的当事人需提供证明材料进行的梳理规范,分为两部分。一是编制总则;二是申请人办理公证事项应提交的材料名称。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员不得随意增加证明材料、提高证明要求,公证机构应当根据职权调取或通过数据信息共享调取的,不得随意转嫁给当事人。对复杂疑难公证事项,承办公证员认为确需当事人提供清单之外证明材料的,由公证机构负责人审批。对当事人确实无法提供清单所列直接证明材料的,不得简单拒绝受理,应根据待证事实的关联性间接证明材料指引和取证途径,一次性告知,并做好耐心解释。
    三、强化工作监督指导
   各市公证协会、公证机构要及时组织开展专项业务学习和培训,确保每位公证人员熟悉了解各类公证事项应提供证明材料名称和主要材料来源,并通过新闻媒体、网站、微信公众号、宣传材料等各种方式向社会公开。各市公证协会可通过随机抽查、定期检查、卷宗评查等方式,加强对公证证明材料清单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或群众举报且属实的问题,要及时纠正查处,避免引发不良社会影响。实施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及时报省公证协会。
    附件:山东省公证证明材料清单表(试行)
 
 
 
山东省公证协会         
2018年9月10日        

 
附件
 
山东省公证证明材料清单表(试行)
 
编制总则:
一、申请人申办公证,均应提交主体资格证明。
(一)申请人为法人的,提交:
(1)法人登记证书,如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等;
(2)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二)申请人为非法人组织的,提交:
(1)非法人组织登记证书,如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等;
(2)负责人资格证明;
(3)负责人身份证。
(三)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护照等。
(四)代理人代为申办公证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
(五)申办国籍等特殊公证事项及受公证执业区域限制的公证事项,还应提交户口簿、户籍证明、居住证明等材料。
(六)法律对主体资格证明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对于导致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的公证事项(事务),公证机构需根据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即“主体、客体、内容(权利义务关系)”,结合个案的实际情况收集证明材料,不同类型的民事法律关系所需要的证明材料不同,相同类型而要素不同的民事法律关系所需要的证明材料也不同,故这种公证事项(事务)所需要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本清单所列范围。
三、办理公证所需要的证明材料,可通过如下途径提供:
(一)由申请人自行提供;
(二)由公证机构依职权或依申请人的委托调取;
(三)由公证机构根据已经建立的数据信息共享机制通过数据接口调取。
根据法律规定或证明材料特性,只能由申请人收执或不允许公证机构调取的,不适用第(二)、(三)项。
四、说明:本清单实行动态管理,随着社会进步发展、大数据互联互通以及法律法规、相关政策的调整等,随时进行必要调整。
 
编号 公证事项 提交材料名称 主要材料来源
1 委托 1.以下适用于“委托”项下各分项
①委托人主体资格证明
②受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2.本项下的财产权属证明材料适用于其他各项
1.本项下的财产权属证明材料来源适用于其他各项
2.本项下的身份关系证明材料来源适用于其他各项
1.1 城市房屋所有权 1.权属证明材料(如产权证、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回迁协议、买卖合同、预售合同、定金合同或其他证明材料)
2.委托事项相关材料(婚姻状况证明等)
财产证明材料来源:
1.房地产登记部门:《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地产权证》《不动产权证》《房屋权利档案查询证明》等
2.申请人持有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征收补偿协议、回迁协议、买卖合同、定金合同、生效的司法或仲裁裁决书等证明材料
1.2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权 1.集体土地房屋所有权(使用权)权属证明材料(如符合规定的买卖合同、定金合同、主张继承的相关材料、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回迁协议、租赁合同、借用合同或其他证明材料)
2.委托事项相关材料(婚姻状况证明等)
财产证明材料来源:
1.房地产登记部门:《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集体土地使用证》《宅基地使用证》
2.申请人持有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征收补偿协议、回迁协议、租赁合同、借用合同、生效的司法或仲裁裁决书等证明材料
1.3 建设用地使用权 1.建设用地权属证明材料(国有土地使用证等)
2.委托事项相关材料(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
财产证明材料来源:
房地产登记部门:《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证明材料
1.4 其他不动产物权 1.其他不动产物权权属证明材料(港口码头、林地、草原等不动产物权的权利凭证等)
2.委托事项相关材料
财产证明材料来源: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港口码头、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港口码头权证、山林权证、草原权证等证明材料
1.5 动产物权 1.动产物权权属证明材料(车辆、船、飞机等相关财产权利凭证或发票证明)
2.委托事项相关材料
财产证明材料来源:
国家民航总局、各直属海事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各级人民政府车辆登记管理部门颁发的飞机、船舶、车辆等相关财产登记证书、动产物权原始发票等证明材料
1.6 股权 1.股权凭证,如股权证、出资证明书、持股证明、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股权证明、证券交易登记机构出具的持股证明、其他可以证明股权有效存在的证据材料等
2.委托事项相关材料
财产证明材料来源:
1.证券交易登记机构:股权证、出资证明书、持股证明、证券系统查询记录等
2.公司章程记载的股权证明
3.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股权证明、公司章程等证明材料
1.7 知识产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 1.知识产权登记证书:①著作权登记证书、一般作品登记证、软件著作权登记证或其他可以证明著作权的证据材料等;②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发明专利证书、实用新型专利证书或其他可以证明专利权的证据材料等;③商标权为商标注册证或其他可以证明商标权的证据材料等
2.委托事项相关材料
财产证明材料来源:
1.国家版权局:《著作权登记证书》等证明文件
2.国家知识产权局:《外观设计专利证书》 《发明专利证书》 《实用新型专利证书》或其他可以证明专利权的证据材料
3.国家商标局:《商标注册证》或其他可以证明商标权的证明材料
4.申请人作品已经创作完成的证明材料
1.8 虚拟财产 1.虚拟财产权属及使用权证明或其他可以证明虚拟财产权属及使用权证明等
2.委托事项相关材料
财产证明材料来源:
虚拟财产运营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权利归属的证明材料或申请人能购提供用户名、密码等资料可以充分自证权利归属
1.9 人身权 委托事项相关材料(与委托人人身权利相关,主要指身份权材料) 1.身份关系证明:
①出生: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公安机关的户籍登记证明等
②死亡:医疗机构的《死亡医学证明》、公安机关的死亡户籍注销、法院宣告死亡裁决书、社区或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的死亡证明、火化证明等证明材料
③亲属: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公安机关的户籍登记、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或提供的组织人事档案、社区或村民委员会等单位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独生子女证》、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报告、生效司法裁判文书等
④婚姻:结婚(离婚)证、结婚(离婚)登记记录、社区或村民委员会等单位出具的事实婚姻证明(或未婚同居证明)、婚姻状况声明(宣誓)书等
⑤其他身份关系证明
2.其他人身权利证明,如有权机关颁发的荣誉证书、资格证书等
2 声明 声明人主体资格证明  
2.1 放弃继承权声明 1.被继承人死亡证明
2.申请人与被继承人亲属关系证明
3.遗产权属证明(财产凭证)原件或复印件
1.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材料见1.9
2.亲属关系证明材料见1.9
3.财产证明材料见1.1—1.8
2.2 关于其他事实的声明 相关事实证明材料,如出生事实证明、死亡事实证明、婚姻事实证明等 1.与身份有关的事实证明材料见1.9
2.与财产有关的事实证明材料见1.1-1.8
3 赠与(单方)声明 1.赠与人身份证明
2.赠与财产的权属证明材料
1.财产证明材料见1.1-1.8
2.亲属关系证明材料见1.9
3.必要时可以要求赠与人提供与受赠人的亲属关系声明
4 (单方)接受赠与声明 1.受赠人身份证明
2.赠与书
*受赠财产凭证
1.经公证的赠与书或无争议的赠与书
2.受赠财产权利凭证,证明材料见1.1-1.8
3.必要时可以要求受赠人提供与赠与人的亲属关系声明
5 遗嘱 1.遗嘱人身份证明
2.遗嘱人与遗嘱受益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遗嘱人行为能力证明(公证人员对遗嘱人行为能力存疑,认为有必要时,方需提供)
*自书或代书遗嘱草稿
1.行为能力证明可以是:①有诊断能力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报告②由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精神能力鉴定意见③由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行为能力宣告判决书④2个以上了解情况的证人提供证言
2.财产权属证明见1.1—1.8
3.亲属关系证明见1.9
4.遗嘱人有自书或代书遗嘱草稿的,提供遗嘱草稿
5.1 处分财产的遗嘱 1.遗嘱受益人身份材料复印件
2.遗嘱所处分的既有财产的权属证明
 
5.2 遗嘱监护 1.被监护人身份材料复印件
2.指定监护人的身份材料复印件
必要时,公证员可要求提交指定监护人有监护能力(以收入、身体、住所、品行等为衡量方式)的证明,以促进遗嘱监护目的的实现;监护能力证明可以是社区或村民委员会等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也可以是2个以上了解情况的证人提供的证言
5.3 遗嘱的变更和撤销 1.遗嘱公证书,没有遗嘱公证书的应说明理由
2.公证遗嘱查询记录
*必要时,公证人可要求提交遗嘱人有行为能力的证明
1.公证遗嘱查询记录由公证机构登陆中国公证协会公证遗嘱登记中心查询
2.行为能力证明见5
5.4 其他遗嘱 与遗嘱处理内容相关的材料  
6 保证 1.保证人主体资格或身份证明
2.提供保证人的保证能力(财产能力)证明(公证人员认为有必要时方提供)
证明材料来源根据法律关系的要素确定
6.1 保证书 保证书指向的法律关系的内容(权利义务关系)和客体的证明材料  
6.2 保函 保函指向的法律关系的内容(权利义务关系)和客体的证明材料  
6.3 其他保证 保证书指向的其他事实和意思的证明材料  
7 公司章程 1.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2.订立(修改)公司章程的,需提供:
①文本草稿
②召开股东会(股东大会)的有效通知证明(如通知方式、内容、时间),采取公告通知的,应提供公告的证据材料
③出资证明材料(股权凭证),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提供持股证明
④股东会(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身份、不能出席股东的书面委托材料
⑤股东会(股东大会)召开的议程或方案(包括会议时间、地点、流程、表决方式,就公司章程订立修改的表决结果记录、汇总的方式)
3.证明已生效的公司章程的,加盖工商登记机关备案章的公司章程
4.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1.订立(修改)公司章程的需提供文本草稿、召开股东会通知材料、股权凭证、股东会(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身份、不能出席股东的书面委托材料或缺席股东不影响表决效力的证明、股东会(股东大会)召开的议程或方案
2.证明已生效的公司章程需提供加盖工商登记机关备案章的公司章程文本
8 出生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子女与父母的户口本或亲属关系证明或出生医学证明
3.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亲属关系证明见1.9
9 生存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户籍资料
2.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例如近期半身免冠2寸彩色照片
 
10 死亡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申请人与死亡人有亲属关系、监护关系、雇佣关系等申请人与死亡公证事项具有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
1.亲属关系证明见1.9
2.死亡证明见1.9
3.监护证明可以由社区或村民委员会等单位出具
4.雇佣关系证明提供组织人事部门证明、《劳动合同》、社保记录、工资单等
10.1 正常死亡 死亡证明 医疗机构的《死亡医学证明》、公安机关的死亡户籍注销证明、法院宣告死亡裁决书、社区或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的死亡证明、殡葬单位的火化证明等证明材料
10.2 非正常死亡 非正常死亡证明 非正常死亡证明由公安机关出具
10.3 宣告死亡 宣告死亡判决书 宣告死亡判决书由人民法院出具
11 身份 申请人身份证明 身份证明可以是身份证或护照;没有的提供户口本或户籍证明
11.1 国籍 见总则一  
11.2 法定监护 申请人与被监护人亲属关系证明 亲属关系证明见1.9
11.3 指定监护 1.与被监护人关系的证明
2.监护原因文件
监护原因文件为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的指定监护文书等,或人民法院指定监护裁决书
11.4 委托监护 1.委托人的监护权证明
2.受托人身份材料复印件
3.监护原因证明
1.委托人的监护权主要来自于法定监护,故监护权证明材料主要见1.9
2.监护原因证明是指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具有信任关系的证明
11.5 协议监护 协议人的监护资格证明 协议监护主要在法定监护人之间进行,故监护资格证明材料主要见1.9
11.6 死亡户籍注销 1.申请人与死亡人之间的利害关系证明
2.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
1.申请人与死亡人之间的利害关系证明见10
2.户籍注销证明由公安机关出具
11.7 迁移户籍注销 户籍注销证明 户籍注销证明由公安机关出具
11.8 无户籍登记 无户籍登记证明 无户籍登记证明由公安机关出具
12 曾用名 申请人身份证明  
12.1 曾用名 公安机关出具的曾用名证明或记载曾用名情况的组织人事部门管理的履历表等 一般情况下,曾用名由公安机关出具证明或记录在户籍登记上,公安机关无记录的,可以根据具有组织人事管理权限的机构保管的履历表来认定
12.2 又名、别名、译名、笔名、网名等 申请人的姓名与其又名、别名、译名、笔名、网名等相关联的材料 采用这些名字的机构出具或提供相关网络信息材料
13 住所地(居住地) 1.申请人主体资格或身份证明
2.自然人户口簿、居住证等证明材料
*必要时,含房地产权证、租赁合同等
1.自然人的住所地根据公安机关的户籍登记、身份证、居住证明等确定
2.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住所地根据登记证书确定
14 学历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毕业证书、毕业证明书等学历证明材料
教育机构颁发的毕业证书
15 学位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学位证书等学位证明材料
教育机构颁发的学位证书
16 经历 申请人主体资格或身份证明  
16.1 自然人经历 自然人单位出具的经历证明、自然人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养老保险记录、纳税记录等反映其经历的证明(若经历分段可分段开具) 1.用人单位的证明书、申请人与供职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2.社保部门的申请人养老保险缴费记录
3.税务部门的申请人供职单位代扣代缴纳税记录
16.2 法人经历 工商、民政部门等相关单位出具的能反映法人经历等证明材料,若工商公示系统反映了法人经历变更全部或部分情况,可以不要求或部分要求出具相关证明 工商部门、民政等相关单位的能反映法人经历的证明材料
17 职务(职称) 申请人身份证明  
17.1 职务 单位出具的职位(职务)证明、任命书、聘用合同等材料 用人单位的证明书或申请人与供职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17.2 专业技术职务 专业技术证书、专业技术岗位聘任证书等材料 有关单位的专业技术证书、专业技术岗位聘任证书
18 资格 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  
18.1  
法人资格
法人资格证书,例如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  
18.2 非法人组织资格 非法人组织资格证书,例如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等
注:非法人组织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
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的非法人组织资格证书;如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等
18.3 职业资格 职业资格证书,例如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注册会计师证、金融许可证、建筑业企业资格证书等 具有发证权限的有关部门的职业资格证书
19 无(有)犯罪记录 申请人身份证明  
19.1 无犯罪记录 公安部门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公安机关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19.2 有犯罪记录 公安部门所出具的有犯罪记录证明或法院判决书 公安机关的有犯罪记录证明或法院判决书
20 婚姻状况 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  
20.1 未婚 1.未婚声明书(承诺书)
2.婚姻登记查询记录
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查询记录
20.2 已婚 1.结婚证
2.结婚登记查询记录
民政部门的结婚证、婚姻登记查询记录
20.3 丧偶未再婚 1.配偶的死亡证明、结婚证、离婚证,有多次婚史的,需如实提供多次婚史的结婚证、离婚证
2.丧偶未再婚声明书(承诺书)
1.民政部门的结婚证
2.公安机关的户籍注销证明
3.医疗机构的《死亡医学证明》
4.申请人签署未再婚承诺书
20.4 其他婚姻状况 1.婚姻登记证书或婚姻登记记录
2.声明书(或承诺书)
1.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记录
2.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
21 亲属关系 申请人身份证明  
21.1 亲属关系 亲属关系证明:包括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亲子鉴定书、收养证、原始户籍底册、职工履历表等 亲属关系证明来源见1.9
21.2 用于继承的亲属关系 1.亲属关系证明:包括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亲子鉴定书、收养证、原始户籍底册、职工履历表等
2.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亲属关系和死亡证明来源见1.9
22 收养 申请人身份证明  
22.1 收养关系 收养登记证等 民政部门的收养登记证等
22.2 事实收养 1.原始户籍底册
2.职工履历表、社区或村民委员会等单位出具的证明等
1.公安机关的原始户籍底册、用人单位的《干部(职工)履历表》
2.村委会、居委会的事实收养证明
23 抚养事实 1.原始户籍底册、
2.职工履历表、群众自治组织证明等
3.捡拾证明
1.公安机关的原始户籍底册、捡拾证明
2.用人单位的《干部(职工)履历表》
3.村委会、居委会捡拾抚养证明
24 财产权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财产权利证书或凭证
见1.9
25 收入状况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相关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缴税单据等可以证明收入情况的其他证明
税务部门的纳税证明、用人单位的收入证明等
26 纳税状况 1.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
2.税务部门出具的缴纳税款的税票或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等可以反映纳税情况的证明
税务部门的缴纳税款的税票或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27 指纹(印鉴) 申请人身份证明  
27.1 指纹 申请人身份证明  
27.2 印鉴式样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印章
 
27.3 签名式样 申请人身份证明  
28 证书(执照) 1.证书(执照)原件
2.有法律意义的其他文书
1.发证组织出具
2.文书制作组织出具
29 文书上的签名(印鉴) 1申请人主体资格或身份证明
2.需要签名(印鉴)的文书
文书签署人到场签署
30 文本相符 1.申请人主体资格或身份证明
2.文本原件
文本制作人或收执人提供
31 现场监督 申请人主体资格或身份证明  
31.1 拍卖 1.申请人(委托人、拍卖人、拍卖师、竞买人)的资质证明,拍卖人的资格证明、拍卖师的资格证书等
2.拍卖公告以及现场展示情况
3.含拍卖规则的拍卖活动实施方案
4.相关部门(拍卖标的的主管机关、监管机关以及其他权利人)对拍卖活动的批准、许可文件
5.拍卖标的合法来源证明
1.拍卖主管部门出具的拍卖人、拍卖师资格证明、资格证书
2.委托人与拍卖人签署的委托拍卖协议或政府指定拍卖的文件
3.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需经审批才能转让的物品或财产权利,提供相关部门的审批文件;拍卖文物的,提供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鉴定、许可;拍卖国有资产,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需要评估的,提供评估结果
4.拍卖人制定的拍卖公告、含拍卖规则的拍卖活动实施方案
5.委托人持有的拍卖标的所有权证明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证明
31.2 招标、投标 1.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投标人的资质证明
2.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和招标文件
3.相关部门对招标活动的批准、许可文件
4.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质证明
1.招标主管部门出具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质证明
2.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签署的委托招标协议
3.有关主管部门对招标项目、招标活动的批准或许可文件
4.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发布的招标公告或邀请书,招标文件
5.招标主管部门出具的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质证明
6.评标委员会审议通过的评标报告
31.3 开奖(评奖) 1.开奖(评奖)主办单位或个人的资质证明
2.开奖(评奖)活动规则
3.开奖(评奖)公告或通知
4.相关部门对开奖(评奖)的批准、许可文件
1.主办单位制定的开奖(评奖)的活动公告、通知、规则
2.开奖(评奖)活动如需批准或许可的,提供有关部门的批准或许可证明
31.4 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拍挂 1.招拍挂土地权利资料
2.符合规划的土地使用权用途证明材料
3.拍卖公告
4.拍卖师的资格证明
1.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土地体权利资料
2.出让人制定的招拍挂的通知(公告)、规则
3.委托招拍挂的,提供出让人与实施人的委托协议
4.招拍挂实施人的资质证明,如拍卖主管部门出具的资格证明等
31.5 摇号、抽签活动 1.活动规则
2公证员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1.主办单位制定的摇号、抽签通知(公告),摇号、抽签规则
2.相关部门的批准或许可文件
3.参加摇号、抽签的名单
4.未使用公证处摇号软件的提供软件购置及安全性检测证明
32 保全证据 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  
32.1 保全证人证言或申请人陈述 证人与保全事项有关联的证明材料,如出庭通知书、委托律师函等 1.证人与保全事项有关联的证明材料,如法院出具的出庭通知书、委托律师函等
2.能够证明证言或申请人陈述真实性的关联证据资料
32.2 保全物证 1.申请人与保全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
2.保全物证的权利凭证
1.申请人与保全事项有利害关系证明
2.物证权利凭证
32.3 保全书证 1.申请人与保全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
2.书证来源的证明材料
1.申请人与保全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证明
2.书证来源的证明材料
32.4 保全视听资料、软件电子证据 1.申请人与保全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
2.视听资料、软件的来源证明或权利证明
1.申请人与保全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证明
2.视听资料、软件的来源证明或权利证明
3.网络取证操作步骤
32.5 保全送达行为 1.申请人与保全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
2.拟送文件的合法性证明
1.申请人与保全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证明
2.需要送达的文件
32.6 其他保全证据 1.申请人与保全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证明
2.保全对象的来源证明或权利证明。
申请人与保全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证明
33 合同(协议) 1.申请人主体资格或身份证明
2.财产权利凭证
1.财产凭证证明材料见1.1-1.8
2.亲属关系证明见1.9
33.1 婚前财产约定协议 未婚(未再婚)承诺书  
33.2 夫妻财产约定协议 申请人的婚姻关系证明,如结婚证等  
33.3 离婚协议 1.申请人的婚姻关系证明,如结婚证、离婚证等
2.申请人的子女情况证明
 
33.4 抚养协议 1.申请人之间亲属关系证明
2.申请人与被抚养人之间亲属关系证明
*必要时,提交抚养人具有抚养能力的证明材料
 
33.5 变更抚养权协议 1.申请人之间亲属关系证明
2.申请人与被抚养人之间亲属关系证明
*必要时,提交抚养人具有抚养能力的证明材料
 
33.6 赡养协议 1.申请人亲属关系证明
2.必要时,提交赡养人具有赡养能力的证明材料
 
33.7 寄养协议 1.申请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
2.申请人与被寄养人亲属关系证明
 *必要时,提交收寄人具有寄养能力的证明材料
 
33.8 遗产分割协议 1.申请人亲属关系证明
2.遗产标的物凭证
3.继承证书
继承证书为继承公证书、继承判决书等
33.9 分家析产协议 1.申请人亲属关系证明
2.析产的财产属于共有财产证明
 
33.10 遗赠扶养协议 1.申请人之间的亲属或朋友关系证明
2.所遗赠的财产的权利凭证
3.居委会或村委会同意遗赠赡养证明或赡养人有赡养能力的证明
 
33.11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 1.建设用地权属证明材料(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等)
2.转让事项相关材料(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
 
33.12 房屋买卖合同 1.房屋所有权登记证书
2.房屋权利档案查询证明
3.共有关系证明
*如合同一方申请人是开发商,则要求提供销售(预售)许可证等“五证”
 
33.13 建设工程合同 1.申请人具有相关资质的证明,如《勘察许可证》《设计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
2.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手续
1.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资质证明,如建设部门的施工企业资质证书
2.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或许可文件
33.14 其他财产关系合同 1.财产凭证
2.其他证明材料
 
33.15 知识产权合同 1.知识产权登记证书或双方认可的知识产权资料
2.知识产权转让、许可等合同文本
 
33.16 劳动合同 与合同有关的资质证书、职务证明、经历证明等 相关主管部门与合同有关的资质证书、职务证明、经历证明等
33.17 工伤赔偿(补偿)协议 1.工伤认定书、伤残鉴定书
2.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如劳动合同、确认劳动关系裁定书等
1.劳动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的劳动关系证明
2.工伤认定主管部门的工伤认定书
3.司法鉴定部门的伤残鉴定书
33.18 损害赔偿(补偿)协议 1.发生损害事实的证明材料
2.造成损害结果、金额的证明材料
3.损害鉴定书
1.相关部门出具的损害事实证明材料,如交管部门的事故认定书
2.金额认定根据司法解释或司法鉴定书确定的标准
33.19 资助出国留学协议 1.获取资助证明
2.担保人收入证明等
1.获取资助证明由国家留学基金委员会提供
2.收入证明由工作单位出具收入证明或税务部门出具纳税证明
33.20 污染防治协议 1.污染防治等相关文件
2.污染防治协议
1.相关主管部门的污染防治等相关文件
2.申请人草拟的协议文本
33.21 法人(非法人组织)决议 1.法人(非法人组织)决议
2.其他证明材料
决议文本
34 继承(受遗赠) 申请人身份证明 1.财产凭证证明材料见1.1-1.8
2.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见1.9
34.1 法定继承 1.被继承人死亡证明材料
2.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户籍档案、人事档案、单位证明、公证书等)
3.财产权利凭证(房产证、土地证、存单(折)、车辆登记证、购房合同等)
4.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34.2 小额继承 1.被继承人死亡证明材料
2.与被继承人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户籍档案等能证明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
3.财产权利凭证(存单、银行查询单等)
需将被继承财产为被继承人名下的存款、养老金、公积金、基金、证券账户内的资产、职业年金等财产,合计遗产金额不超过五万元
34.3 遗嘱继承
(遗赠)
1.被继承人死亡证明材料
2.有效遗嘱或遗嘱公证书
3.财产权利凭证(房产证、土地证、存单(折)、车辆登记证、购房合同等)
4.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遗嘱为经过公证无异议的遗嘱或经司法裁判确定有效的遗嘱或继承人之间无异议的其他遗嘱
34.4 受遗赠继承 同34.3 同34.3
35 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及执行证书 申请人主体资格或身份证明 财产凭证证明材料见1.1-1.8
35.1 抵押贷款合同 1.申请人为金融机构提供金融许可证、营业执照等
2.借款人、抵押人是自然人的提供婚姻状况证明;借款人、抵押人是企业法人的,提供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借款人、抵押人是其他法人的,提交同意抵押担保的内部决议
3.抵押财产权利凭证
4.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例如抵押登记证书
 
35.2 符合规定条件的其他
债权文书
1.申请人为金融机构的提供金融许可证、营业执照等
2.债权文书所涉及的财产权利凭证
3.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35.3 执行证书 1.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2.履行合同的相关材料(如银行流水)
3.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1.公证机构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2.金融机构的账户交易流水单
3.如有抵押财产,需提供财产凭证与他项权证
36 公证抵押登记 抵押物权利凭证或其他权属证明 1.相关登记部门权利权属证明或其他证明
2.反映债权债务关系的主合同及抵押合同
37 公证提存 申请人的主体资格或身份证明  
37.1 清偿性提存 1.清偿依据,如还款协议、购销合同(协议)、司法文书或行政决定等
2.债务人(担保人)向债权人积极履行债务的证明材料,如要求配合债务人履行清偿义务的通知函、催告函等
3.提供债权人(提存受领人)的通讯方式
4.提供标的物清单,应注明标的物名称、数量、价值等要素
1.已经生效且履行期届满的合同或文书
2.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收债权的证据材料
3.提存受领人姓名(名称)、地址、邮编、联系电话或者其他情况及联系方式等
4.提存标的物种类、质量、数量、价值的明细表
37.2 担保性提存 1.担保文书,如购销合同、保书等
2.提供债权人(提存受领人)的通讯方式
3.提供标的物清单,应注明标的物名称、数量、价值等要素
4.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1.缔约各方所拟定的合同或协议
2.以提存方式担保债务履行的证明材料
3.提存受领人姓名(名称)、地址、邮编、联系电话或者其他情况及联系方式等
4.提存标的物种类、质量、数量、价值的明细表
37.3 资金监管 1.资金监管协议
2.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资金监管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