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城公证之声》2022年第六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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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城公证之声》2022年第6期

 法律小知识

婚姻家庭生活是每个人生活的重要部分,那么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哪些是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务,哪些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个人债务呢?今天来给大家介绍一下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知识产权的收益;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方的婚前财产;

()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遗嘱或者赠与协议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案例分享

听众咨询:李女士与丈夫离婚了,离婚协议中约定未成年女儿由李女士抚养,登记在李女士名下的一套婚后房产归丈夫所有。因为房子有贷款未偿还完毕,离婚后房子一直没有过户到丈夫名下。现在双方协商打算把房子卖了,买房资金偿还完贷款后一部分给女儿作为教育抚养经费,剩余部分给丈夫所有,还有一个车库离婚时没有约定,现在想给孩子所有,可以写个协议明确约定一下,可以办理公证吗?

答: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基于双方自愿协商一致达成的协议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完全可以办理公证。

在李女士的咨询中我们看到,他们想要约定的内容实际涉及到两方面的内容,一是李女士与前夫不再履行离婚协议中对房屋所有权的约定,另行约定售房款分配的问题;另一个是李某与前夫将车位赠与子女,另行做补充约定的问题。这两项约定涉及到不同的主体。

一、双方不再履行离婚协议中对房屋所有权的约定,另行约定售房款分配,事实上是对李女士与前夫对原离婚协议部分内容的变更。关于协议的内容,公证员提醒:双方如果确定了出售金额,可以在协议中予以明确,并写明需要用于偿还贷款的金额,用于子女抚养费用的金额,及如何分配剩余金额,只要协商一致,都可以进行约定。

二、车位赠与问题,是李女士与前夫对离婚时未进行分割的财产做补充约定,且涉及到对子女的赠与,赠与方为李女士与前夫,受赠方为孩子。需要注意的是,李女士的子女尚未成年,其父母任何一方可以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接受赠与。在这里,公证员提醒两点:一是公证后应当及时办理产权过户;二是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经公证过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因此,协议经过公证,才能最大程度的实现约定目的,保障受益人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