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城公证之声》2022年第七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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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泉城公证之声》2022年第7

法律小知识

1、代位继承是不是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况下,才能代位继承?

答: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通常情况下,适用条件需满足:①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②被继承人、被代位继承人没有遗嘱、遗赠扶养协议;③继承人没有丧失继承权的情况发生;④可以代位继承的只有子女,不包括配偶、父母;⑤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上述前半句法条与原《继承法》基本吻合,而后半句法条属《民法典》新增部分,通常情况下,适用条件还需满足该部分继承只发生在第二顺序继承中,即被继承人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并且在第一顺序中也没有代位继承、转继承的情况发生。

另外,针对《民法典》生效后,继承人范围扩大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被继承人在民法典施行前死亡,遗产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其兄弟姐妹的子女请求代位继承的,才适用上述法条的规定

法条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地遗产份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 被继承人在民法典施行前死亡,遗产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其兄弟姐妹的子女请求代位继承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但是遗产已经在民法典施行前处理完毕的除外。

听众咨询

2我在外地有一套商品房,想委托我父亲过去出售,目前我单身,我需要准备什么材料办理公证?能否让我父亲代收房款?

公证员解答:对于处分财产的委托公证, 目前公证处在办理时会重点审查委托人的身份、婚姻情况、财产的共有情况、与受托人的关系情况等。

提供的材料一般包括委托人的身份证明、财产证明、与受托人的关系证明等。根据《司法部关于公证执业“五不准”的通知》的相关规定,为了保护委托人的利益,公证机构、公证员办理涉及不动产处分的委托公证,不得在公证书中设定委托不可撤销、受托人代为收取售房款等内容,因此,委托卖房时,售房款应打入委托人的账户。

公证员提醒:

l  什么事情可以办理委托公证?

《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通俗来讲,有必须自己亲为的事情,如果我们自己因为各种原因(在外地、工作太忙、身体原因等等)不能亲自前去办理,则就出现了委托的需要。在这种情况下,由我们授权个人(或机构)去代为我们处理该事情,不需要我们自己亲自跑一趟。

公证处常见的委托事项有:买房、卖房、办理公积金事宜、办理社保卡事宜、办理银行事宜、迁户口、办理其他证照、签署合同等等。

l  什么事情不可以办理委托公证?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理申办公证,但申办遗嘱、遗赠扶养协议、赠与、认领亲子、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生存状况、委托、声明、保证及其他与自然人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公证事项,应当由其本人亲自申办。

可见,除了与本人人身利益密切相关必须由本人办理的事项外,其他事项民事主体均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委托公证令当事人“分身有术”,省时省财省力,为当事人提供了极大便利。

l  委托书怎么写?

委托书的基本要素包括委托人信息、受托人信息、委托事项、委托期限、委托权限等。

受托人一定要选择可以信任的人。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要具体、明确、具有可操作性。委托期限要设置在合理的区间。

如果您申请办理委托公证,公证员也可以为您代书或修改委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