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冷知识” 丧偶儿媳能否继承公婆的遗产?
公证“冷知识”|丧偶儿媳能否继承公婆的遗产?
民间有俗语:“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家产传男不传女”。有人就问了,社会发展至今,难道女同志的地位还没改变嘛?
当然不是!
女儿继承父母的遗产早就有法可依了。
那么,儿媳能不能继承公婆的遗产呢?
分享一个案例给大家——
一位张阿姨中年丧夫,有两个孩子。她的公公也早年去世了,婆婆却一直跟着张阿姨共同生活。张阿姨的婆婆周奶奶一共有三个子女,除了儿子以外,还有两个女儿。因为张阿姨照顾她特别周到,相处的像亲生母女一样,所以周奶奶几十年来都和这个儿媳妇一起生活,直到张阿姨的女儿出嫁,儿子娶妻生子,四代同堂,依然和和美美。邻居们都夸赞,这是幸福和谐的大家庭。
今年初,周奶奶去世了,去世时已是90高龄,后事也是张阿姨和儿子一起操办的。张阿姨的儿子来咨询,周奶奶的遗产谁有权继承呢?
很多人就说了,那还用问吗?继承不是先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嘛,张阿姨的两个子女也可以作为代位继承人继承奶奶的遗产。
公证员告诉你,其实我国法律对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规定还有例外之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是的,这个“冷知识”被很多人都忽视了。无论是丧偶儿媳,还是丧偶女婿,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在分割遗产时是受到法律保护的。这个规定直接把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列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具有多重意义。一是更加能促进家庭内部互帮互助,团结和睦,使老年人能够老有所养;二是符合我国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理念,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三是这一规定更符合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在公证实务中,公证员审查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是否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应当十分谨慎。最关键的点是怎样理解主要赡养义务?《<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规定: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者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具体来说可以是给付老人生活费、医疗费、护理费,日常生活中经常给老人做饭,打扫卫生,生病送医以及陪护照顾等等。公证员除了要询问全体继承人,更要通过各种方法实际核查,将法律的规定彻底落到实处。
值得注意的是,在上述的案例中,张阿姨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她婆婆的遗产,并不影响她的子女代位继承奶奶的遗产。
继承关系图
在这个案例中,张阿姨婆婆的遗产继承人共有五位,长女、次女、儿媳张阿姨、孙子李甲、孙女李乙;其中李甲和李乙共同代位继承其父亲李某应当继承的遗产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