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云普法】《我的阿勒泰》中有哪些法律知识值得学?

“再颠簸的生活,也要闪亮地过呀。”




近日,改编自李娟的同名散文集《我的阿勒泰》仅上映不到一周,就被豆瓣评分8.5分,深受观众喜爱,讲述了一位生长在阿勒泰的汉族少女李文秀,胸怀在大城市追求文学的梦想却屡屡碰壁被迫回到老家,与开小卖部的母亲张凤侠、患有认知症障碍的奶奶相依为命,在结识哈萨克少年巴太以及其他热情善良的牧民朋友之后,文秀感受到了淳朴的哈萨克族文化,并渐渐发现这片土地独有的魅力与故事。



剧中不仅向观众展现了新疆阿勒泰地区的美丽风光,深入描绘了当地游牧民族的生活与情感,还隐藏了不少法律知识点。本期法眼观剧,与大家一起探讨剧中涉及到的法律问题。


No.1

 酒店拒付工资行为

 是否侵害文秀权益?

剧中,文秀热爱文学写作,却被同事嘲笑为自视清高,因同事使坏不小心在客人面前打碎了酒杯,被酒店辞退的同时还惨遭老板恶意拒付工资。



公证说法

用人单位享有用工自主权,但前提是不得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剧中,虽然是因文秀存在工作失职引发,但酒店的单方解雇行为必须符合法定情形、履行法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文秀的犯错虽给酒店带来一定损失,但并非其主观故意,且未酿成严重后果,酒店依照规章制度虽有权解除用工关系,但仍需按照实际工时支付用工工资,因此酒店拒付文秀工资的行为侵犯其劳动权益。



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依照该规定,酒店应当将损失部分在文秀工资中予以扣除,但扣除后的剩余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一旦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纠纷,法院在审理时应针对劳动者的工作职责、主观过错、用人单位的监管情况、损害后果大小等因素综合考量,认定劳动者是否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是否构成严重失职,是否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实践中应审慎界定“严重”和“重大”的程度。


No.2

 高晓亮私吞文秀200元的

 行为违法吗?

同为打工人的高晓亮看似好心帮文秀向老板要回300元的遣散费,以老板想让她赔偿损失自己帮其摆平为说辞,隐瞒实情私吞了200元,此刻的文秀手里攥着100元彻底看清了眼前这个人的真面目。



公证说法

高晓亮的行为是否涉嫌侵占罪?高晓亮在未告知文秀事实的情况下,将本应该属于酒店支付给文秀的200元遣送费据为己有,属于一般意义上的侵占他人财物。而刑法规定的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拒不归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而剧中200元数额较小,显然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即使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也不构成犯罪,可以按民事纠纷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剧中,高晓亮的行为虽不构成侵占罪,若文秀坚持要求其返还财物,高晓亮拒不返还,文秀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诉讼维护自身权益。


No.3

 破坏草场资源采挖虫草行为

 是否涉嫌犯罪?

剧中,朝戈作为护边员在巡视草原时发现有人破坏草场地皮采挖虫草,用新疆虫草冒充冬虫夏草在市面营销谋取暴利,在与张凤侠交流后怀疑是高晓亮所为。而高晓亮在县城卖野生木耳时因受金钱驱使与墨镜男展开合作,以盈利为目的开始回收倒卖虫草。



公证说法

新疆虫草是阿尔泰地区哈萨克族民间习用的珍稀药用资源药材,是新疆特有资源。近年来,由于冬虫夏草资源匮乏及价格上涨,新疆虫草的价格也随之上涨,出现掠夺式采挖现象,导致草场生态环境受到严重破坏,畜牧业赖以生存的草地资源不断枯竭,严重影响草原畜牧业的可持续发展。

冬虫夏草被列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而新疆虫草虽与冬虫夏草外观相似,但功效与价值存在差距,市场上有些商家会以新疆虫草冒充冬虫夏草进行出售,欺骗消费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违反草原法等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草原大量毁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定罪处罚。”因此,剧中大面积破坏草场地皮采挖虫草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可能被处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那么对于采挖、出售、收购冬虫夏草的行为实践中如何认定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六条规定:“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采集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第十八条规定:“禁止出售、收购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批准。”因此,剧中未经许可非法采挖冬虫夏草的行为,可能涉嫌犯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来源:京法网事

扫码关注

“济南市泉城公证处”

了解更多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