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城公证之声》2022年第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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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城公证之声》2022年第2期

案例分享一

公证案例: 2008年,老人在家中订立自书遗嘱一份,遗嘱中他将自己的一处房产进行了如下处分:给儿子50%,给儿媳50%。2014年老人去世,2021年,儿子儿媳携带老人的上述自书遗嘱来公证处,要求按照老人的遗嘱进行遗产分割。

公证员解答:

这个案例的主要关注点就是,同一份遗嘱中的“遗嘱”与“遗赠”,执行时有何区别?

我国民法典规定,立遗嘱人可以将个人财产指定给法定继承人继承,也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所以上述案例中老人的这份自书遗嘱应该一分为二来看:给儿子的50%属于“遗嘱”,因为儿子是老人的法定继承人,而给儿媳的50%属于“遗赠”,因为儿媳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个人。

作为受遗赠人的儿媳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但是儿媳因为缺乏对遗嘱法律知识的了解,在老人去世后并未作出任何意思表示,因此导致老人遗嘱中的“遗赠”部分无效,该部分需要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所以本案例在老人自书遗嘱有效的前提下,他的房产部分按照遗嘱继承办理,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而儿媳即使作为遗嘱的受遗赠人也无法根据老人的遗嘱获得老人的遗产。

适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

(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者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

(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或者终止;

(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案例分享二

听众咨询:我年纪大了想立个遗嘱,想问问立遗嘱的时候能写明以后自己的遗嘱就以公证遗嘱为准,即使以后变更也得用公证遗嘱的形式,或者直接书写上“这是我本人最后一份遗嘱”,以后出现的其他形式遗嘱都不是自己的意愿,这样可以吗?

公证员解答:

遗嘱是立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处分其个人财产或者其他事务,并在其死亡时发生效力的单方法律行为,而经公证证明的遗嘱为公证遗嘱。

原《继承法》规定了公证遗嘱的优先排他性,但是《民法典》实施之后,规定立遗嘱人的遗嘱以最后的遗嘱为准。从法理上理解,如果有时间前后分别形成的法律行为,是以后面作出的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为准的。

法律规定了立遗嘱人撤回、变更的权利,就是为了最大限度的实现立遗嘱人最终的意愿。遗嘱虽然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立遗嘱人的意愿很重要,但是遗嘱内容不能违反国家法律,否则会导致遗嘱生效后无法按照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愿执行。所以立遗嘱人如果在订立公证遗嘱之后又因家庭情况、个人意愿等原因发生变化而重新订立了遗嘱,那么就应该以最后一份遗嘱所表达的意愿为准,即使订立在先的公证遗嘱中有“这是我本人最后一份遗嘱”类似的表述。

适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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