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城公证之声》2022年第三期
每周一晚19:00,济南新闻广播FM105.8
济南市泉城公证处公证员在线直播,为您解疑释惑
直播参与热线:0531-82958399
《泉城公证之声》2022年第3期
案例分享一
公证案例: 房主去世了,生前留有一套房子。该房主的父母均在多年前去世,房主本人生前从未结婚,没有任何子女,爷爷奶奶、姥姥姥爷等人也都早已过世,本人只有一个亲姐姐。那么这种情况下,谁来继承房主的这套房屋?
公证员解答:
这个案例的主要关注点就是“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
我国民法典规定了遗产继承的两个顺序,其中第一顺序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现实中大多数的情况都是由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来继承遗产,那么有哪几种情况是由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来继承遗产呢?
1.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上述案例中就属于该情况,房主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中,父母先于他去世了,本人无配偶无子女,那么就应该由他的第二顺序继承人中他唯一的姐姐来继承他的遗产。
需要提的一点是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中提到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提到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假如本案中房主有个养子,那么就该由养子来继承他的遗产,而此时他的姐姐就不能继承。
2.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如果所有健在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含代位继承人、转继承人)均自愿放弃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那么此时由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来继承。结合上述案例的假设,假设房主有个养子,而养子主张自愿放弃房主的遗产,那么此时就该由房主唯一的姐姐来继承他的房产。
适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条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案例分享二
听众咨询:我和丈夫名下两套房产,这两套房都是十几年以前买的,其中一套是我和丈夫工龄合买的房改房,丈夫三年前去世了,我公公婆婆很多年前也都去世了,他的遗产就我和儿子两个人来分了。我的儿子去年结的婚,我想问的是,如果我们现在申请办理继承公证,我儿子继承我丈夫的遗产,那么继承后的房产是不是他的夫妻共有财产?
公证员解答: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可以按法定继承或遗嘱继承分割遗产。因继承取得物权的,从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继承开始的时间即为继承人取得物权的时间。那么,继承从什么时候开始?我国《民法典》有明确规定,即“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这里讲的“死亡”,既包括自然死亡,也包括宣告死亡。
继承公证的实质是继承开始后的继承人遗产分割的一种法律程序。继承开始,遗产物权即整体移转给全体继承人,而遗产分割的继承公证由全体继承人共同申请办理,该过程中继承人可以选择继承或者放弃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
在本案中,儿子如果要主张继承父亲的遗产,那么他通过继承取得物权的时间是他父亲去世的时候,也就是三年前,那时儿子尚未结婚,那么即使儿子今年申请办理继承公证,继承下来的上述房产是他的婚前财产,属于他的个人单独所有财产。
适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您可以通过“叮咚FM电台”APP在线收听和回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