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城公证之声》2022年第1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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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城公证之声》2022年第17期
【民法典主题宣传】
公证员分享案例
家住济南市长清区某村的唐先生与原配育有一子,1994年原配去世,之后唐先生与李女士再婚并育有一女。在王先生病重期间,其子女和李女士达成了一份协议,女儿声称其无力承担赡养老人的责任,所以自愿放弃对父亲名下房屋继承权,将来父亲对其财产作出任何决定,均没有异议,父亲去世后也不要求继承其遗产。
问:继承人于被继承人生前作出的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是否生效?是否可以在继承开始后作为排除其继承权的依据呢?
答案是否定的。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继承自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被继承人死亡前,法定继承人与被继承人只存在身份上亲属间的关系,继承关系尚未形成。继承开始前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实际放弃的是一种尚不存在的权利。
同时,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规定放弃继承的效力,追溯到继承开始的时间。因此,放弃继承意思表示能够有效的起点时间是继承开始之日。
因此,继承人无权在被继承人生前选择放弃继承其财产。
问:能否通过放弃继承意思表示,免除赡养被继承人义务?
当然不能。
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无法通过放弃继承权的方式协议免除该义务。
但是如果立遗嘱人想通过对继承人设定义务的方式合理分配遗产,可以订立附义务的遗嘱。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被继承人要订立遗嘱时,可以在遗嘱中附相应的义务。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请求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
听众咨询:某女士咨询,我丈夫婚前自己付首付贷款买的房,婚后我们一起共同还贷款,请问房子属于他个人财产还是我们的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他个人财产的话,我如何保障自己的权益?
公证员解答: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婚后双方共同还贷,此情形下的房屋应该为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
如果这位女士想保障自身权益,可与丈夫协商达成夫妻财产约定,将上述房屋约定为夫妻共同共有。如符合变更登记条件时进行不动产变更登记。为确保程序和内容合法,保留有效证据,该夫妻财产约定可通过公证办理。
法条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干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署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