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城公证之声》2022年第1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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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城公证之声》2022年第19期
听众咨询:我父亲生前开了一家诊所,类型是个体工商户,父亲于前年去世,诊所已无力经营。但去年在梳理父亲遗产时发现了在诊所账户名下还有几万块钱,咨询银行后要求办理继承公证,请问诊所账户名下财产的继承公证该如何办理?
公证员解答:《民法典》给个体工商户做了定义,“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民法典》也对个体工商户的债务承担规则做了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同时,《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中对个体工商户在登记申请中也规定到“个人经营的,以经营者本人为申请人;家庭经营的,以家庭成员中主持经营者为申请人。”
基于此,个体工商户在组织形式上有个人经营,还有家庭经营。这也决定了个体工商户名下的财产继承和个人名下的财产继承略微有些不同。如果是家庭经营的,可以通过变更登记的方式实现对财产的处理,无需办理继承手续。如果是个人经营的,因个体工商户不具备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所以个体工商户的财产和个人财产发生竞合,直接按个人遗产继承的程序处理即可。
听众咨询:我母亲生前立有一份代书遗嘱,根据《民法典》规定,找了两名见证人,并由其中一人代书,请问法律对遗嘱见证人的资格有什么要求?
公证员解答:《民法典》第1140条,【遗嘱见证人资格的限制性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四条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