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城公证之声》2022年第2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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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城公证之声》2022年第20期
案例分享
听众咨询: 你好,我跟老伴儿奋斗一辈子攒了一套房子,老伴儿去年去世了。我们有三个孩子,其中一个女儿生活在外地10多年了,从来不回来看我们,甚至她父亲去世都没有回家,没有给过我们一分钱养老,我想问问:我跟老伴儿的这套房子,她是不是没资格分?
公证员解答:
听众的提问涉及的是“继承权的主体”问题。
继承权是指继承人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该权利自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继承权主体是指享有、行使继承权的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继承主体主要包括三类:
一、法定继承人
当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且未与他人签订过遗赠抚养协议时,《民法典》规定了法定继承的顺序,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是其第一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是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在该继承顺序的基础上,法律还规定了转继承和代位继承。
民法典中规定,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男女平等,并且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但如果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此外民法典还规定了几种特殊情形:
1.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3.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4.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案例中听众的那位听众的女儿符合上述规定中的第3条,健在的老人及其他子女应该根据实际情形,通过举证加以证明,在分配去世老人的遗产时,达到“不分或者少分”的效果。
这位听众询问她的女儿“是不是没资格分”,实际就是想问女儿有没有“丧失继承权”。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了五种丧失继承权的情形: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3.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4.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5.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3项至第5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这位听众的女儿如果达到上述提到的第3种情形,有赡养能力却不赡养老人,构成遗弃的,是会丧失继承权,而且子女不赡养老人不仅可能造成继承权的丧失,严重的,还可能会构成刑法上的“遗弃罪”。
二、遗嘱指定的继承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在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的情况下,遗嘱行为产生了改变法定继承的效力,继承权的主体就成为了遗嘱中指定的人。
在本案中,这位听众的老伴儿已经去世,她无法决定老伴儿的遗产如何分配,但是她本人却可以选择通过订立遗嘱的方式将房产中属于她自己的份额遗留给自己选择的遗嘱继承人,排除这个女儿对她本人遗产的继承权。一旦立遗嘱人去世,遗嘱生效,她的女儿就无权继承她的遗产。
三、遗赠扶养协议指定的继承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被继承人生前如果与他人签订过遗赠扶养协议,双方约定了生养死葬和遗赠的权利义务,那么遗赠抚养协议中的受遗赠的一方就成为被继承人该遗赠财产的继承权主体。
值得注意的是,在针对同一财产即有遗嘱又有遗赠扶养协议时,与遗赠扶养协议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内容全部或部分无效,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优先于遗嘱。
假设,案例中这位听众不选择订立遗嘱,而是选择与自己的“侄子”签订遗赠扶养协议,那么人一旦去世,她的三个子女无权继承自己的遗产,因为她的遗产遗赠给了自己的“侄子”,此时“侄子”是她的遗产继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