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城公证之声》2022年第2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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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城公证之声》2022年第22期
老王有三个儿子,但其老伴早年去世。2010年,老王立下遗嘱,把其名下个人唯一的房产留给了小儿子。2015年,遗嘱中涉及的房屋因棚户区改造于被政府征收拆迁,并获得了一笔200多万的拆迁款。后老王于2019年因病去世,去世之前,遗嘱并未发生变更。现三个儿子因拆迁款分配问题发生争议,小儿子是否可以直接继承拆迁补偿款?
答:一句话概括一下上述问题:遗嘱中的房屋被拆迁了,遗嘱中指定的房屋继承人,能否继承拆迁补偿款?
相关法律规定:
1、《民法典》第1142条“【遗嘱的撤回、变更以及遗嘱效力顺位】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的,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遗嘱中的标的物在拆迁安置后是否算标的物的变更,若是公证遗嘱,是否因标的物的变更而需要办理相关公证遗嘱的变更”问题的答复》,“遗嘱是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遗嘱人在遗嘱中对财产的处分,本质上是遗嘱人基于其对该财产的所有权,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自由处分其财产的一种表现形式。遗嘱中对财产的处分方式体现了遗嘱人立遗嘱这一时点的内心真意,但并不能对遗嘱人随后改变其财产处分方式产生约束。因此,遗嘱人在立遗嘱后,还可通过各种法律允许的方式撤销其在原遗嘱中的财产处分行为。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之规定,标的物被拆迁后的对价是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补偿协议中约定的补偿金或产权调换房屋。标的物被拆迁一般是因标的物所有权人同意拆迁并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引起。因此,标的物所有权人同意标的物被拆迁的行为是导致标的物灭失的重要因素。标的物所有权人在遗嘱中将标的物处分给他人后,又以补偿协议形式同意将标的物拆迁。这应被视为其在立遗嘱后又以行为作出了与立遗嘱时相反的意思表示并导致了标的物的灭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9条“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之规定,该遗嘱涉及标的物被拆迁的部分应被视为撤销。
“遗嘱人遗嘱中所涉标的物被拆迁后所获得的补偿金或产权调换房屋与原标的物为不同的物。对遗嘱人而言,该补偿金或产权调换房屋属于立遗嘱后新获得的财产。由于遗嘱人并未明确表示标的物被拆迁后的对价—补偿金或产权调换房屋的处分方式作为遗嘱的组成部分,故不能将补偿金或产权调换房屋作为遗嘱中标的物的变更。
“至于遗嘱公证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条“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之规定可知,公证只是对遗嘱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增强其证明力的一种手段。遗嘱中部分财产因遗嘱人的行为而灭失后,只是涉及该部分财产的内容被撤销,并不影响其他公证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故无需再办理相关公证遗嘱的变更手续。”
基于此,案例中,老王在其立下遗嘱后,房屋发生了拆迁,其实施了与遗嘱内容相反的行为,后其去世,其小儿子是不可以单独继承所有拆迁款的。
公证机构在办理遗嘱公证时,会重点告知立遗嘱人,以出让、赠与、拆迁等方式处分遗嘱所涉及财产以及订立新的遗嘱视为撤回、变更遗嘱。财产发生变化之后,如有必要,一定要及时订立新的遗嘱。结合现实情况以及法院的相关判决,针对立遗嘱后房屋拆迁且之后也未订立新遗嘱的情况,总结如下:
(1)立遗嘱人健在时拆迁,要按照法定继承来处理。但是,在拆迁时若立遗嘱人已经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了,在明确立遗嘱人取得的新财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的前提下,法官一般会酌情考虑实际情况,充分尊重遗嘱人最后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合理分割该部分遗产,以保证遗产处理的公正性,适当地回应继承人对被继承人遗嘱行为应产生效果的合理期待。
(2)立遗嘱人去世后拆迁。这种情况与上述案例中的情况截然不同,根据《民法典》第1121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所以即使在立遗嘱人去世后至拆迁前,房屋从未办理继承手续,也未变更房产证,但是继承已经实际发生,待通过相关的法律程序确认遗嘱的效力后,再拆迁时被征收的对象就应该属于遗嘱的受益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