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城公证之声》2022年第2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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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城公证之声》2022年第26

 

1、听众咨询:

张先生与李某系同一小区业主,二人因琐事发生口角,之后李某就经常在小区业主群里辱骂,现在更是将张先生的身份证号、家庭住址、家庭成员等信息发布至小区业主微信群内。张先生问,这种行为是不是侵犯了他的隐私权,张先生想维权,该如何取证?  

公证员解答: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公民对自身隐私权的保护意识逐渐增强,对此《民法典》也有明确规定了公民享有隐私权,并规定了隐私内容包含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私人不愿意公开的信息都可构成私人的秘密信息,以泄露、公开的方式侵害他人隐私的,构成侵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责任方式上为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自然人的姓名、家庭住址、身份证件号码等信息当然属公民个人信息,而受法律保护,非依法律规定或经本人允许,他人不得公开。

本案中李某将张先生的个人信息发送到人数众多的微信群中,已经侵犯了他人隐私,构成了侵权。张先生如果想维护个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及时保留相关证据材料。为避免证据的灭失,张先生可以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将发布侵权信息的微信群的聊天内容进行证据固定,用以后期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2听众咨询:夫妻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擅自赠与他人,这种赠与行为是不是一半是有效的?

公证员解答:

夫妻共同财产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因夫妻关系的存在而产生的。在夫妻双方未选择其他财产制的情形下,夫妻对共同财产形成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九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根据共同共有的一般原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双方无法对共同财产划分个人份额。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并不意味着夫妻各自对共同财产享有半数的份额。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才可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确定各自份额。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权利,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将共同财产无偿赠与他人,严重损害了另一方的财产权益,有违民法上的公平原则,这种赠与行为应属无效。

因此,“他人所获赠财产中有一半为夫妻一方的份额”的观点是不能成立的。《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可见,在共同共有关系之下,未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而处分共有财产,应属无效。

因此,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赠与行为应为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