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城公证之声》2022年第2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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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城公证之声》2022年第25期
案例分享
A的父亲最近在办理A的奶奶爷爷湖南老家的房屋继承,其爷爷奶奶已经去世十多年,A的父亲前几日打电话告诉A,她的爷爷奶奶在2003年的时候在湖南的公证处做了公证遗嘱,将湖南老家的房屋留给了A,所有家人均不知晓该公证遗嘱的存在,最近家人办理房屋继承公证的时候才发现。结合上述情形,A有如下困惑:
听众提问1:公证遗嘱是否会因为“文书灭失”而无效?
A说,爷爷奶奶去世十多年,家中整理遗物时并未发现任何遗嘱文书,那么她是否会因为手中没有遗嘱文书而无法依据公证遗嘱办理公证手续?
公证员解析:导致“遗嘱无效”的情形有很多,例如立遗嘱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遗嘱内容并非遗嘱人的真实意愿、遗嘱内容涉及无权处分的财产、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内容无效等。 因为“公证遗嘱”办理程序的特殊性以及公证遗嘱卷宗保管永久性的特征,即使当事人手中的“文书灭失”,公证机构也会有卷宗存档,因此依然可以办理遗嘱继承公证。
听众提问2:公证遗嘱是否会因为“过期”而无效?
A说,其姑姑曾经上网查过法律规定,爷爷奶奶将房屋通过遗嘱遗留给孙女A,是“遗赠”,而遗赠是有接受期限的,爷爷奶奶已经去世十多年,她是否会因为未及时表示接受遗赠而无法依据公证遗嘱办理公证手续?
公证员解析:根据《民法典》第1124条的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表示,视为放弃受遗赠。对于该条应该理解为法律规定接受遗赠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明示,而这个法定期限并不是从立遗嘱人去世时起算,而是从“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开始计算,因为A系本月才知晓“公证遗嘱”的存在,因此应在六十日内及时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
听众提问3:公证相关手续可否异地办理?
A说,她定居济南且工作繁忙无法亲自回湖南去办理相关手续,如果想取得爷爷奶奶的房屋,她是否能否在济南当地的公证机构办理公证手续?
公证员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所以A如果要依据爷爷奶奶的公证遗嘱办理房屋继承(接受遗赠)的相关手续,应当向爷爷奶奶房屋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但是,A在济南的公证机构可以办理如下公证以达到上述目的:首先办理一个《接受遗赠声明书》公证,接受爷爷奶奶对他的遗赠,然后可以办理《委托书》公证,委托自己的父母在湖南为其办理相关房屋继承和过户的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