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城公证之声》2022年第2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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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城公证之声》2022年第28

 

1、分享一个案例

原告孟某某系被告孟某旺与丁某某婚生女,孟某旺与原告生母丁某某于2019710日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原告孟某某由其母亲丁某某抚养,其父亲孟某旺不支付抚养费。

但离婚后不久,原告母亲丁某某身体出现问题,不能正常工作,收入大幅减少,已不能维持原告正常生活开支。随着原告年龄慢慢长大,各项开支也与日俱增,丁某某生活压力变大,希望孟某旺能支付孟某某的部分抚养费,经协商无果后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法院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生活水平确定,孟某某有权要求孟某旺支付抚养费。虽然丁某某与孟某旺协议离婚时约定孟某旺不支付抚养费,但随着孟某某年龄增长,生活开支增加,原告母亲的经济收入已不能维持原告正常生活开支,故其有权要求孟某旺支付相应抚养费。

本案一审法院判决孟某旺从本判决确定的日期开始,至孟某某独立生活时止,每月支付孟某某抚养费800元,孟某旺不服上诉至中院,二审法院经调解,孟某旺每月支付孟某某抚养费500元至孟某某独立生活。

公证员提醒

1.签订离婚协议时,仅约定一方不支付抚养费,双方约定的效力并不能对抗法律上夫妻双方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抚养教育子女是父母应尽的义务,该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若双方就子女抚养费约定为一方不需要承担,抚养方的抚养能力又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则实际上侵犯了子女的权利。子女起诉要求另一方父母支付抚养费的,应当予以支持。

2.签订离婚协议时,虽然夫妻双方根据自身条件和实际情况在离婚协议中对子女抚养问题做出了明确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当按离婚协议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但如果双方的情况较离婚时发生重大变化,抚养方也能举证证明其生活存在明显困难,那么子女在必要时向另一方父母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与公序良俗和社会公德相符,有利于亲子关系更加融洽,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2听众咨询:李先生问,他和爱人想将自己婚前购买的商品房约定归爱人单独所有,请问是办理夫妻财产约定公证,还是赠与合同公证?

公证员解答:

一、关于夫妻财产约定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夫妻财产约定必须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夫妻采用约定形式处理夫妻财产关系,必须平等、自愿,不允许任何一方强迫或威胁对方。

2.双方可以在婚前或婚后任何时期作出财产约定。

3.只要约定的财产是夫妻一方或双方合法所得,可以自由地确定内容,可以就部分财产作约定处理,也可就全部财产作约定处理。

4.夫妻不得利用约定规避法律或者损害第三人利益。

5.夫妻对财产的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二、关于婚内财产赠与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三、夫妻财产约定和赠与的区别

夫妻财产约定往往是对夫妻财产制进行选择的约定,对夫妻财产关系产生一般性、普遍性的约束力,其效力大多会及于夫妻财产的全部。夫妻财产赠与的约定是夫妻双方对于个别财产的单独处分,具有一次性、个别化的特点,其效力不及于其他未经特殊处分的财产。前者的目的在于排除法定财产制的适用,后者的目的在于改变一项特定财产的权利归属,并不涉及财产制的选择。

(一)两者的性质不同。夫妻财产约定是以夫妻身份关系为前提的财产协议,没有婚姻关系就不存在夫妻财产约定的情形;夫妻财产赠与和夫妻身份关系的存续或解除没有直接关系,与普通赠与没有本质区别。

(二)两者的意思表示不同。夫妻财产约定必须经双方同意,签订协议时不得存在欺诈、胁迫等导致合同无效或可撤销的法定情形,否则夫妻对财产的约定就是无效的,对双方不产生法律效力;对于夫妻财产赠与来说,无须征得双方同意,只要一方作出赠与的表示,而另一方表示接受即可,这是一种单方行为。

(三)两者处分的财产对象不同。夫妻财产约定处分的财产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夫妻财产赠与处分的是原本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

(四)两者的财产交付方式不同。夫妻财产约定无须交付财产,自签订之日起财产权利的转移就依约定发生。当然,如果应当进行物权变更登记而未经物权变动手续的,对外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夫妻财产赠与则必须以交付为标准,动产的权利转移需要交付财产,不动产的权利转移需履行物权变更登记,履行了上述行为后,夫妻之间的赠与才发生所有权的转移。

(五)两者的撤销权不同。夫妻财产约定的一方当事人不享有法定的撤销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缺乏对夫妻财产约定撤销的权利,只是明确了夫妻财产约定自协议签订之日起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而夫妻财产赠与中,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只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就可以撤销赠与。

四、问题的解答

上述问题中,双方约定一方将婚前个人所有的商品房赠与给另一方,根据上面的分析,双方是对个别财产的单独处分,属于夫妻之间的财产赠与,并且经过公证后,有关的当事人是不能行使任意撤销权的,故应当按赠与合同公证办理较为妥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