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城公证之声》2022年第2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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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城公证之声》2022年第29

听众咨询:

张先生问,他年初从微信上联系了一个卖家咨询买猫事宜,当天转款8500元,双方协商由该用户通过航空快递向张某寄送猫,卖家还向张先生提供名字为“陈XX”的身份证复印件照片,后双方因购猫事宜产生争议。张先生问,微信交易可以要求退款么,这种交易方式能维权吗?他该怎么办?

公证员解答:

作为公众接受度较广的一项交流工具,微信因其在交流、支付等功能中的便捷表现,被越来越多的人选择用以完成日常交易,包括转账、发红包、支付合同价款等。另一方面,微信的交流和支付等功能也衍生出“微商”、陌生人添加等非正常交易。在非正常交易模式下,交易双方甚至无需核实对方真实身份即可完成交易。但因此类交易过于依赖交易主体的交易诚信,缺乏交易市场第三方合法性审查和监督,一旦出现交易纠纷,交易相对方真实身份可能难以确认,继而对交易维权产生不利影响。

张先生与卖家之间虽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书,但在微信上就买卖的标的、数量、价款、履行方式等内容达成一致意见,微信聊天记录可以有形的表现所载内容,也可以随时调取查用,故可以根据微信聊天记录的内容认定二人订立了买卖合同。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电子数据可正式作为诉讼的证据,但是由于电子数据容易因为各种主观或客观的原因灭失,因此针对此类电子数据提早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很有必要。

听众咨询:

王阿姨已经88岁高龄了,有两个儿子一个女儿,王阿姨的老伴早已去世,现在与大儿子张某在该房屋居住。大儿子及儿媳多年的悉心照料让王阿姨非常感动,想在生前就将房屋过户给张某,但这一决定却引来了其他子女的担忧。小儿子和女儿都担忧房子过户之后,老人的居住失去保障,不同意房产过户给张某。怎么办?

公证员解答:

王阿姨虽然可以通过继承析产和赠与的形式在生前将房屋过户给张某,但在过户之后,王阿姨就失去了房屋所有权,张某如将房屋出租或者出售,王阿姨就必须搬离房屋,如此既不利于家庭和睦,也会导致老人居无定所,其他子女的担忧不是没有道理。

公证员建议,为了消除王阿姨其他子女的顾虑,维护家庭和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居住权的相关规定,张某可以在房屋过户后再在该房屋上为王阿姨设立终身居住权,以保障其居住权益,即张某享有房屋所有权,王阿姨享有居住权。这样既保障了王阿姨的居住权益,让其住有所居,安享晚年,又尊重了她在生前将房屋过户给子女的意愿,打消了其他子女的顾虑。

需要注意的是,设立居住权应当签订居住权合同,公证处可以为王阿姨拟定居住权合同并办理公证,然后在不动产登记部门设立居住权登记。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条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百七十一条  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第二百二十九条  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