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继承公证适用简易程序的合理性探析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的家庭生产生活结余多了,手中的闲钱如何去理?现在很少有人选择将其“压在箱底”, 而是把它存入银行或者购买基金、股票、保险等,养成了良好的理财习惯。但是,当当事人死亡后,继承人大都不知道存折密码,银行又有严格的风险管理制度,这就给继承人带来繁琐的继承处理矛盾,尤其是面对小额存款、行动不便的老人或者繁琐的公证程序时,多数继承人选择了放弃,这些存款就永远的躺在了银行。这样既使被继承人的利益受损,又增加了银行的维护成本,同时也可能会给银行和当事人之间造成矛盾纠纷。基于这种情况,中国公证协会业务规则委员会起草了《关于办理继承权公证的指导意见(草稿)》,其中第二十条规定:对继承数额不超过5000元的存款、有价证券的公证申请,如公证机构认为继承法律关系简单明确,可以在申请人签署保证书后,仅对继承人提交的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财产凭证和全体法定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关系证明做形式审查后出具公证书,而且保证书的内容在《关于办理继承权公证的指导意见(草稿)》附件中也有详细规定。据此, 2013年4月,山东省公证协会出台了《关于办理小额继承公证的指导意见(暂行)》,《意见》指出,小额继承仅适用于遗产为本金不超过5000元的银行存款的继承,并明确了办理小额继承公证审查标准、简易程序等,大大简化了办理小额继承公证的手续,努力为当事人排忧解难。
一、   小额继承公证简易程序证明对象的改变
作为财产继承公证来说,证明对象到底是什么?有人认为,继承公证证明的就是当事人享有真实、合法的继承行为,也有人认为,继承公证证明的就是当事人享有继承的权利,是对其享有权利、享有继承资格的一种证明。从公证业务实践来看,第二种看法较为受到大家推崇,笔者认为,继承公证中的证明对象(或称证明客体、证据标的)是由继承法律规范所确定的、应当由当事人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当事人的继承人资格或者继承权(受遗赠人资格或者受遗赠权)。[1]在证明当事人享有继承权的同时,也证明当事人享有继承的资格,而且,当事人要想享有继承的权利,首先必须先具备享有继承的资格,如果继承资格都不具备,更谈不上什么继承的权利。
根据《意见》规定,小额继承公证简易程序的主要内容就是申请人在签订了专项承诺书之后,公证员不再全面审查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及继承方案的确定性和完整性,而是主要依据申请人提交的银行存款证明、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申请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等审查申请人的继承资格和保管资格,依此来协助申请人顺利的从银行取出存款。小额继承公证简易程序的创新无疑主要体现在证明对象的改变,以部分继承人对小额继承财产具有“继承资格和保管资格”作为证明对象,跳出了传统继承公证对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及继承方案进行确定性和完整性证明的传统思路,合理调整了传统继承公证所需的较为严格的实体和程序审查标准。[2]《意见》规定,法定继承公证中,申请人的优先顺位如下:(一)至被继承人死亡之日,婚姻关系一直存续的原配;(二)再婚配偶、被继承人的子女;(三)其他。根据下面所述的家事代理理论、共有理论和无因管理理论,部分继承人理所应当的对小额财产享有继承资格和保管资格。当然,在现实中,婚姻关系一直存续的原配如果年老体弱、疾病缠身,由其申请可能相当费力,子女申请的,只需提交其他继承人同意由其领取和保管遗产的声明书并附声明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小额财产继承公证简易程序证明对象的改变,是继承公证史上巨大的理论创新,不仅方便了当事人,大大减少了权利人的成本耗费并维护了其合法收益,而且在风险方面,也得到了很好的控制。公证机构只证明申请人具有继承和保管资格,申请人也只是得到全体继承人同意后,为全体继承人利益着想,去银行取出存款,申请人还得尽妥善保管义务,并依法将之与其他合法继承人一块分配。可以说,公证机构承担的风险已得到了最大的规避。
二、小额继承公证适用简易程序的法律理论基础
小额继承公证适用简易程序具有创新性和合理性主要体现在公证证明对象的改变,相应地,其在理论上也另辟蹊径,自圆其说,从公证行业过去很少顾及的家事代理理论、共有权利义务规范及共有理论、无因管理等理论基础及相应规范入手,兼顾各方成本诉求和风险负担为价值考量,为小额财产继承领域的公证介入创造了一个新的广阔天地。[3] 笔者在此就小额继承公证适用简易程序的法律理论基础谈一下自己的看法,不足之处请大家批评指正。
(一)家事代理理论
家事代理权是规范夫妻关系的一项重要制度,它是作为身份权的配偶权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指夫妻一方在因家庭日常事务而与第三人为一定的法律行为时,享有代理配偶他方的权利。[4] 也就是说,夫妻一方代表家庭进行的行为,视为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承担连带责任。家事代理权起源于古代罗马法,在古罗马,根据人在家庭中的地位的不同,妻子在婚后受夫权支配,不再享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不得拥有财产。家长对于家庭成员及奴隶具有绝对的支配权。但是由于经济的发展家长不能势必躬亲,于是逐渐出现了在丈夫的委托下妻子具有了为民事活动的能力。这就是早期的家事代理。[5]基于日常生活中处理繁杂家庭事务的需要,夫妻双方不可能同时事必躬亲,如果每件事均由双方共同实施将不胜其烦,且不利于社会日常工作的开展及维护交易财产安全和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在一定范围内对于日常事务的处理夫妻一方就可以代表家庭或另外一方进行,而不需履行特别的程序对另一方进行授权或要求夫妻双方同时在场。这样做不但符合社会习惯而且有利于促进日常生活的顺利进行,但是家事代理的范围需要加以限定,对于日常事务以外的事件如大额财产的处理,身份关系的变更等等都要排除在外,以确保权利不被滥用。
小额财产继承的家事代理理论在一定范围上可以这么认为,在夫妻双方均健在的情况下,一方对于与该财产同等价值的共同财产或另一方独自所有的财产,均可以代表家庭或另一方独自处理而不必提前征得另一方的书面授权。而作为夫或妻的另一方需要对该幅度范围内的处置行为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一方的独自处置行为对第三人是有效的。因此在情理上讲其中一方去世后,在其余继承人同意的情况下,另一方对于该笔财产的处理同样不需要进行书面授权(遗嘱),不用对其进行严格的财产审查,及复杂证明程序的审核。这也是符合民法上的维护交易安全理论的。
(二)夫妻财产共有理论
夫妻共有理论是指,夫妻在婚后取得的财产属于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对于共同财产在一定范围内均有权处理,而不必征得另一方的同意,该处理行为具有法律效力。
夫妻双方在领取结婚证之后,基于夫妻关系对于夫妻间的共同财产在不严重损害另一方利益的前提下均有权处理。因为夫妻关系的存在使得夫妻间的财产属性变为了夫妻双方共同共有,任何一方的权利及于共有财产的全部。而且对于夫妻一方在银行账户的存款,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夫妻的共同财产,健在的一方所继承的比重至少在50%以上。也就是说可以获得绝大多数的财产。举个例子来说,一个3000元的存款,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夫妻二人婚后有子女两人。那么在遗产继承的时候夫或妻健在的一方就可以分到的遗产数额为2000元,占到了财产数额的2/3,占据了绝大多数。
当然遗产属于一方独有的情况或是该遗产系婚前财产的情况也是客观存在的。在小额财产继承的前提下,健在的被继承人的配偶虽然其继承的份额需要按照第一顺位继承人的多少进行计算。但是作为其配偶具备资格保管另一方的小额存款,然后在加以合理分配,在目前的情况下是符合我国的国情的。
(三)无因管理理论
无因管理是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造成损失(损失即包括自己也包括他人,或者仅为他人),主动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其制度理念起源于古代法中对遗失物拾得这一具体事实的法律规定,是一种由当事人自发的行为。管理人在无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情况下,善意的为了其他人的利益而为的管理行为。由于该管理行为,使得管理人在法律上具备了相关的权利和义务。获得的权利包括:偿还必要的费用及利息,赔偿必要的损失等;义务有:管理的义务,权益转移的义务等。
小额遗产继承的公证,确认的是一种资格,是作为被继承人的配偶一方基于夫妻身份的而取得对其小额遗产的管理资格,而不是确认小额遗产的所有权归属。由于小额遗产所涉及的范围不单包含办理公证手续的被继承人的配偶所继承的财产,也包含其余被继承人的财产。在办理公证后被继承人的配偶可以取得该笔财产的暂时管理权,其可以为了所有继承人的共同利益对财产进行合理的管理。在其余继承人确定后,管理人亦因为先前的管理行为具备了相应的返还义务,由其依照法律的规定对该笔遗产进行合理分配。当然,如其不按照法定的义务履行权益的转移义务,其余继承人可以依照不当得利等物权权利要求其返还。这样在一定程度上也保证了其余继承人的合法利益得到了维护。
小额继承公证适用简易程序,一方面可以避免被继承人的遗产贬值或受损,另一方面还有利于财产的保值、增值,尽快进入社会流通领域。同时由于仅仅是对管理资格的一种确认,兼顾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三、小额继承公证简易程序存在的利与弊
小额继承公证简易程序的出发点是“以人为本”,方便人民群众,维护人民利益,特别是贫困群众的利益。它兼顾效率与风险,最大限度的规避了公证机构应该承担的风险,但也并非十全十美,难保该证明过程和结论不会被不当、恶意使用,笔者在此对小额继承公证适用简易程序存在的利与弊进行分析,希望能抛砖引玉。
(一)小额继承公证简易程序之利
1、实现经济利益和社会效益共赢[6]
法律历来追求公正和效率的统一,效率是当代法律的基本价值目标。俗话说的好,“迟来的正义是非正义”,正义的一个重要体现就是效率,美国著名的经济分析派法学家波斯纳也认为:“正义的第二种意义,简单地说就是效益。”[7]可以这么说,效率的价值目标是正义价值目标的补充。就拿浙江的叔侄冤案来说,在其经过十年的牢狱之灾后,再审才被宣告无罪,虽然两人冤情最终得以洗刷,但人生又有多少个十年?再多的国家赔偿亦无法挽回两人逝去的年华。可见,正义必须由效率来保障。
小额继承公证适用简易程序,从当事人方面而言,节省了交通费、误工费,节省了时间和精力;从公证处来讲,节省了人工费、调查费、工本费等。这样,小额继承公证最终实现后所得权益大于成本,尽可能的减少了成本的投入,实现了济利益和社会效益的共赢。
2、维护群众利益,保障民生
在以前,公证员面对小额财产继承公证,按照继承公证程序全面审查,要求当事人提供放弃继承人的放弃声明、亲属关系证明、包括死去多年的爷爷奶奶的死亡证明等,很多当事人认为,办理公证手续繁琐,银行里的存款还比不上办理公证的费用高,无奈之下只好放弃这笔存款,让它永久的躺在银行里“休眠”。钱数虽少,但对于那些贫困家庭,这些钱意义也许非同小可,加起来更是一笔不可小觑的社会财富。小额继承公证简易程序的适用,解决了这个问题,切实从人民群众的利益出发,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公证人员倾听群众呼声,关爱民生、创造和谐的真实体现。
3、维护公证行业形象,提升公证公信力
在公证员要求当事人全部到场、要求当事人提供材料对继承权进行完整性和真实性审查时,当事人可能已经心存怨气,为什么就这么1000块钱还这么麻烦?这么点钱还不能特事特办?更何况有的当事人还在外地或在国外,当事人觉得要求他们全部到场就是在刁难他们,这样就大大激化了当事人与公证机构之间的矛盾,不利于维护公证行业的形象,公证的公信力也受到影响。小额继承公证适用简易程序,“特事特办”,会让当事人感觉到公证行业的温馨和热情,感受到公证
人切实为人民服务的理念,公证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自然高大。
(二)小额继承公证简易程序之弊
1、小额继承公证数额的确定范围可能会引发当事人的不满
《意见》指出,小额继承仅适用于遗产为本金不超过5000元的银行存款的继承,那么如果当事人拿个5001元的存折呢?是适用还是不适用?如果适用,就违反了《意见》规定,引起混乱,因为有5001元就有5100、5200元。如果不适用,则会引起当事人的不满,就多一块钱,公证员为什么就不能给予方便,当事人甚至都会说那一元钱不要了,就按5000算,公证员应该怎么办呢?是严格按照《意见》规定还是给予当事人适用简易程序?
2、公证书可能会被不当使用和恶意使用
当事人通过简易程序取出银行存款后,这份公证书能作为认定其他大额继承的依据吗?恐怕大部分公证员都不想这么做,毕竟简易程序里面对继承人没有全面审查,只是申请人签署了承诺书,当事人造假情况也极有可能存在,但是,如果不依其为依据,就会违反《公证法》第五章“公证的效力”第36条的规定:“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依其为依据,则可能给某些不法分子可乘之机,先申请办理一个小额继承公证,轻易地骗取公证书,后办理标的额较大继承公证,依据就是前一份公证书,如果查出前一份公证书有遗漏继承人的,就会使公证处陷入两难境地。要不你继续出具一份错证、要不你自己推翻自己前份出具的公证书重新出具一份正确的公证,试想一下,这会让当事人抓住多大的把柄呢,公证书的严肃性又体现在什么地方呢?[8]
3、当事人诚信不高可能会引发一系列问题
当事人如果诚信有问题,为了骗取存款,给公证处提交一份伪造的声明书,或者签署了承诺书之后不去履行私自吞掉钱款的情况也有可能存在,虽然承诺书上表明“如有继承人或他人向公证机构主张分配遗产,给公证机构造成损害的,申请人愿就此承担包括赔偿公证机构全部经济损失在内的一切法律责任,”但是如果其他继承人上门声讨遗产,给公证处造成的不仅是经济损失,更是名誉上的侵害,会影响到公证人的形象,产生不良影响,对公证事业的发展尤其不利。
总起来说,小额继承公证简易程序的适用利大于弊,具有合理性,在风险方面,《意见》中公证机构的证明过程和结论都有限度,公证员只要认真履行了基本审查义务,该证明过程和结论一般也不会被不当适用和恶意使用。[9]希望在今后适用过程中,大家能够发现问题,不断完善和补充简易程序,使之能够真正实现为人民服务。



[1]  继承公证中的证明主体、证明对象、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http://china.findlaw.cn/info/gongzheng/gzzs/164402.html
[2]  拉丁鹰法律工作室整理,《2012年十大公证事件评析》,http://www.kmgz.cn/article-1875-1.html
 
[3]  拉丁鹰法律工作室整理,《2012年十大公证事件评析》,http://www.kmgz.cn/article-1875-1.html
[4] 《论家事代理权》,http://china.findlaw.cn/info/minshang/minfa/minfalunwen/54980.html
[5] 《罗马法原论》,http://baike.baidu.com/view/4219091.htm
[6]  傅茜,《关于小标的继承公证简易程序的思考》,南京市六合公证处
[7]  [美]波斯纳:《法律之经济分析》[M].美国:Little brown公司,1972.1。
[8] 仇振华,《<以简易程序解决小额存款继承公证中的问题>一文的再思考》,江苏省宝应县公证处 
[9]  拉丁鹰法律工作室整理,《2012年十大公证事件评析》,http://www.kmgz.cn/article-1875-1.html

上一篇: 没有了
下一篇: 公证文书强制执行制度问题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