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城公证之声》2022年第十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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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城公证之声》2022年第10 

案例分享

听众咨询: 我父母在我小时候离异,父亲二十多年前去世了,我自7岁开始跟着爷爷生活,爷爷年老后一直是我照顾他。去年爷爷去世,生前他写了一份遗嘱,把他名下的房子留给我了,但是我叔叔说因为没人证明所以我手里的遗嘱不算数。所以我想问问能不能把这份遗嘱公证一下?

公证员解答:

遗嘱是立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处分其个人财产或者其他事务,并在其死亡时发生效力的单方法律行为。而遗嘱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按照法定程序证明遗嘱人设立遗嘱行为真实、合法的活动,经公证证明的遗嘱为公证遗嘱。本案中立遗嘱人已经去世,无法亲自前来公证处办理公证遗嘱,因此听众的“把这份遗嘱公证一下”的需求无法实现。

针对听众的提问,结合相关法律解析:

1.“自书遗嘱”是否需要见证人?

我国《民法典》规定的“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的遗嘱包含:代书遗嘱、打印遗嘱、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以及遗嘱人在危急情况订立的口头遗嘱,而自书遗嘱并不要求必须有人见证,《民法典》中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可见案例中听众提到的“没人证明”不能成为自书遗嘱无效的法定事由。

2.“自书遗嘱”哪几种情况无效?

①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无效;

②违背立遗嘱人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③伪造的遗嘱无效、被篡改的遗嘱内容无效;

④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无效;

遗嘱内容不符合法定形式,如自书遗嘱需要立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等。

3.“自书遗嘱”生效后,如何处置?

如果“自书遗嘱”符合法律规定,且所有继承人对该“自书遗嘱”的内容和效力无异议,可前往公证处申请办理遗嘱继承公证;如果继承人之间针对该“自书遗嘱”存在纠纷,需要通过诉讼解决。

 

自《民法典》颁布之后,公证遗嘱不再具有效力上的优先性,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但是现实生活中,一份经过公证的遗嘱往往很难被推翻和质疑,在有多种法定形式的遗嘱可选时,为何要选择公证遗嘱,公证遗嘱的优势有哪些呢?

首先真实性方面有优势。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因此,经公证的遗嘱依然能够直接作为人民法院认定事实的依据。在真实性层面公证遗嘱依然享有独特的优势。

其次合法有效性方面有优势。公证员作为专业的法律工作者,会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公证程序规则办理公证遗嘱,从办证程序、遗嘱文本、公证书格式等方面保障遗嘱的有效性。公证员在公证遗嘱业务方面是绝对的专家,办证过程中除了审核遗嘱的内容,还会审查立遗嘱人的婚姻家庭状况以及遗嘱中所涉及财产的权属状况,避免了其他遗嘱的缺点,为遗嘱的合法性、有效性提供了保障。

再次,服务性方面有优势。公证机构在为立遗嘱人办理在遗嘱公证时可以代为起草遗嘱等法律文书;可以为因身体情况不便前来公证处办理业务的立遗嘱人提供上门服务;根据最新的山东省公证收费标准,年龄超过80周岁的自然人首次申请办理遗嘱公证的,免收公证服务费。

适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法条: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