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继承影响房产使用?泉城公证处有办法!
未成年人继承影响房产使用?泉城公证处有办法!
公证实务中经常遇到一种情形就是,继承人之一是未成年人。我国法律为了保障未成年人权益,一般情况下是不允许父母代理未成年人放弃遗产继承权的。如果不放弃继承,将必然导致未成年人占有遗产的一定份额,使其他共同继承人无法高效便捷的使用处分遗产。怎样在保障未成年人权益的前提下,使继承所得的遗产得到有效利用,最大程度满足当事人生产经营的需求呢?如何拥有两全其美的办法?让公证员来告诉您——
【案情介绍及当事人意愿】
被继承人杨某是一名成功的企业家,因心脏病突然去世,其本人资产丰厚,遗留有多套房屋遗产,去世前未留下任何形式的遗嘱,而杨某现有的继承人中有一未成年子女杨乙。
杨某的妻子李某、子女杨甲来到泉城公证处,向公证员表达了想要办理房产继承公证的意愿。经公证员了解,杨某的子女杨甲已成年,目前正在打理杨某公司的各项事务,而登记在杨某名下的部分房产目前正用于杨某公司融资抵押。杨某的妻子李某希望上述遗产能尽可能多的登记在杨甲的名下。他们同时表示,希望继承公证办理完后,用于公司融资抵押的房产能继续维持原有用途,帮助公司良性经营,但因为杨乙是未成年人,让他们陷入遗产处理的困境。
【案情症结点】
杨乙是杨某的法定继承人之一,因其尚未成年,其法定监护人李某无权代理杨乙作出放弃继承遗产的意思表示,因此杨乙应当继承遗产。一旦遗产继承完毕变更房产登记后,到杨乙成年之前,登记在杨乙名下的所有房产的转让、抵押等处分行为都会受限,这显然无法满足当事人的需求。
那么杨某的房屋遗产应该如何分割才能达到既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又能使继承公证办理完后房产得到最大限度的有效利用呢?
【解决方案】
根据当事人的意愿,结合《民法典》的相关法律规定,公证员先后拟定多种方案,并分别与不动产登记部门、税务部门多次进行沟通和协调,花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最终为当事人量身打造了最优的解决方案。
因杨某遗留的所有房产单价相当,公证员决定将杨某的所有房屋遗产作为一个整体看待,办理完继承公证后按照面积另行进行分割。也就是说,所有的继承人包括未成年人杨乙先申请共同继承杨某的房产,同时在办理继承公证后,附加办理遗产分割协议,以必须保障杨乙可以取得不少于遗产总面积一定比例为前提,重新进行遗产分割,使得杨乙不再占有用于公司融资抵押的房产的份额,而在其他房产上占有更大比例份额。这样,既保障了未成年人杨乙的合法权益,又最大程度满足了当事人生产、经营的需求。
【案情总结】
我国《民法典》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因此在本案中,为了最大程度保障未成人权益,本案中必须保障杨乙至少可以取得不少于遗产总面积一定比例的遗产。
我国《民法典》还规定,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本案中,既然被继承人杨某的妻子李某自愿希望少分得遗产,因此可以在所有继承人共同办理继承公证后,另行达成财产分割协议,在保障未成年人杨乙权益的前提下,其他继承人自愿协商各自想要的房产面积,再结合每套房产面积的实际大小,最终将上述不动产分别单独登记在各继承人的个人名下。
公证员结合当事人的实际需求,不拘泥于传统的公证思路,在办理继承公证的同时,又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为当事人量身打造了最优的遗产分割方案,不仅有利的保障了未成年人的权益,而且又给予了继承人对遗产份额进行自由协商分割的机会,降低了当事人的经济成本,最大程度的发挥了遗产的效用,完全符合我国现行法律关于遗产分割的原则和立法宗旨,是公证服务利民惠民的重要体现。
撰稿:市政务中心分部公证员 随源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