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护消费安全 公证助力维权

            守护消费安全 公证助力维权

又是一年“3·15”,在这个消费便捷、信息发达的时代,消费维权意识也已深入人心。

“用对了方法,天天都是3·15”。在这个特别的日子里,泉城公证处跟上节奏,带你解锁维权的正确姿势!

网购到的化妆品不是正品,怎么办?

网络购物已经是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随着互联网经济的迅猛发展,网购给我们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个个大大小小的“坑”。来看一下网购达人小井的故事吧——     

美妆博主小井,是一名资深的网购达人,最近却遇到了一件烦心事。一向注重颜值的她,面对突然的“烂脸”让爱美的小井愁坏了头,本以为是换季过敏,去医院治疗才发现是使用化妆品导致的皮肤问题。原来,小井上个月花大价钱从某网店带货直播中买了一套名牌化妆品,使用了以后产生了严重的皮肤问题,小井怀疑自己很可能是买到了假货。

通过广播电台的公证普法节目,小井询问了泉城公证处的公证员该如何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小井的需求和申请,公证处为其办理了网络购物、收货和商品检验等一系列公证,分别对商家出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办理了购买侵权物品的保全证据公证,对商家在网页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办理网页保全证据公证,对收货、送检全过程进行了现场保全证据公证,并分别出具了公证书。该公证书成为小井女士维权的铁证,进而在诉讼环节成了小井女士胜诉的关键性证据。小井说:“掌握了维权的正确方法,以后网购也有了底气,再也不怕入坑了”。

   街边实体店买到假货被套路,咋办呢?

情人节,市民宋先生买了18K金手镯送给女朋友,谁知女朋友收到礼物以后反而要闹着与宋先生分手。原来是宋先生为了在情人节向女朋友表示爱意,特意斥巨资在某首饰行购买了某奢侈品牌的进口手镯一枚送女友。可女朋友收到礼物后,不但不开心,还说宋先生虚情假意,送假货给她,非常生气。这时候宋先生才发现买到了假名牌手镯。但是宋先生想,虽然我有货,有发票,证据十足,但是商家仍然有无数个理由反驳我啊,真是有理无处说?

于是,宋先生到泉城公证处进行咨询。公证员了解情况后得知,宋先生买手镯的店铺并非该品牌的官方实体店,很有可能随时会把商品下架,停止销售。为固定证据,公证员积极与宋先生探讨维权的焦点,并制定了一个“重买首饰、现场记录”的保全方案,将买首饰的经过完整记录下来并封存证据。购买完成后,公证员按程序封存证据,加班加点整理视频、照片、发票等材料,制作公证书,并尽快将公证书送到了宋先生的手中。宋先生将公证书提交给消费者协会,问题很快得到了解决。

保全证据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对与申请人权益有关的、有法律意义的证据、行为过程加以提取、收存、固定、描述或者对申请人的取证行为的真实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证人证言、书证、物证、视听资料、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财产清点记录、合同中约定的标准样品、购买行为、电子数据等,都可以作为证据进行保全。

从线上到线下,从实体店到网店,保全证据公证都可以帮您维权取证,确保所取得证据的有效性、真实性,为维权提供有力的证据。

一、《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九条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第十条

……

(七)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电子数据存在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真实性,但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除外:第九十四条

……

电子数据的内容经公证机关公证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真实性,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三、《民法典》

第六百一十七条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据本法第五百八十二条至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二条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协议补充或者依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四、《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五、《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交易方式由传统的门店式销售转向网络销售,而网络上的内容可以随时被修改、删除,证据容易灭失,难以恢复。因此,运用“互联网+”与传统公证相融合的维权手段,保全证据公证就起到十分关键的作用,上述案例仅仅是我处通过保全证据的方式,助力受害者、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一个小缩影。

公证在您身边,为您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守护消费安全,构建诚信社会,需要我们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希望通过公证的助力,不仅提高广大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和维权能力,捍卫我们的合法权益,也增强了生产者、经营者守法诚信生产、经营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进一步提升了人民群众的维权意识、法治意识,营造全社会良好的消费环境氛围,让每一天都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日。

                              撰稿:乔文凤

审核:刘文娟